吴贻伙陈婧
王建新/漫画
今年6月23日,准备到安徽移动公司去的吴伟感到有些不安。此前,他也曾向移动公司申请调取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但每次移动公司都是将他需要的信息直接发送到电子邮箱里,而这次却通知他本人亲自前去领取。
【核心提示】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出台,舆论一片叫好,然而,迄今为止由于一直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感到难以操作。
手持伪造的介绍信等证件,冒充国家安全人员到移动公司调取他人手机通讯记录和短信内容后,将上述信息出卖给他人。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吴伟依法批准逮捕。对于向吴伟购买信息且与其一同落网的陈静,公安机关以涉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蜀山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该院未予批准,而是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检察机关对陈静未予批准逮捕,除没有逮捕必要的考量外,恐怕还隐含着一种“审慎”的态度。因为从目前初步侦查所掌握的情况看,陈静的行为是否属于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情形,一时还拿捏不准,需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此案是刑法修正案(七)将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以来,合肥市查处的首起案件,在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案、如何把握新罪名,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伪造证件
吴伟和马某持伪造的国家安全部门证件和介绍信,多次在上海、江苏等地的移动公司,非法调取他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
今年6月23日,准备到安徽移动公司去的吴伟感到有些不安。此前,他也曾向移动公司申请调取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但每次移动公司都是将他需要的信息直接发送到电子邮箱里,而这次却通知他本人亲自前去领取。尽管觉得事有蹊跷,但在利润的驱动下,吴伟还是打消顾虑欣然前往。与此同时,吴伟还通知了向其购买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的陈静一同前往。果然,他们一到移动公司就被警方抓获。公安民警从吴伟身上缴获伪造的江苏省国家安全厅侦察证证件1份和伪造的安徽省国家安全厅调查专用介绍信2份。
随着吴伟和陈静的落网,警方逐步查清了这起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伪造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非法获取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今年29岁的吴伟早有前科:2,,7年,因冒充公安民警在江苏非法调取他人手机话单被治安拘留十天;2,,8年,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被治安拘留……
2,,6年至2,,7年,吴伟在江苏省常州市两家调查公司做债务清收和婚外恋调查,其间,曾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调取查询他人的手机话费单和短信内容。2,,8年,吴伟与马某(另案处理)合作成立自己的调查公司。吴伟花8,,元钱,通过网友伪造了国家安全部门的侦察证和印章,并将从网上下载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修改为国家安全部门的介绍信。
2,,8年12月至2,,9年4月,吴伟和马某持伪造的国家安全部门证件和介绍信,多次在上海、江苏等地的移动公司,非法调取他人的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据吴伟交代,今年3月,他和马某分道扬镳,由于对方举报,他不能在江苏继续做非法查询手机信息的“生意”,只好转战安徽。
调查公司
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非法经营的调查公司谋取巨额利润的重要途径,一个手机号码一段时间的短信内容可以卖到上万元。
到安徽不久,吴伟就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安徽调查联盟”QQ群,称自己能查到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合肥有3家调查公司找到吴伟,要求帮他们查询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
今年4月至6月,吴伟亲自或指派他人,持伪造的国家安全部门介绍信和侦察证件,多次到移动公司非法调取上述调查公司需要的手机用户信息、通话详单、短信等。移动公司接到吴伟等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后,将其要求调查的手机号码通讯记录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吴伟。
吴伟以每份8,,元至15,,元的价格将信息卖给调查公司,这些非法经营的调查公司再加价将信息出售给自己的顾客。据办案人员介绍,洪某在合肥开有一家调查公司,一位女主顾要求他查询其爱人的通话记录,洪某完成任务后,受到对方的信任。女主顾随即要求洪某帮她查询其爱人手机短信的内容,洪某开价3万元钱,女主顾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洪某找到非法经营合肥邦德调查公司的陈静,以1.2万元的价格将查询手机短信内容的业务委托给陈静。陈静又找到曾有过合作的吴伟。就这样,6月23日,陈静和吴伟一起到移动公司拿短信内容记录时被警方抓获。
据吴伟交代,非法经营的调查公司接受个人调查业务,大多是受夫妻一方委托调查爱人是否有婚外恋,查询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是最为便捷的方式,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获取这些信息。
警方调查此案时也发现,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非法经营的调查公司谋取巨额利润的重要途径,一个手机号码一段时间的短信内容可以卖到上万元。
司法解释
构成上述两款罪名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为犯罪,由于目前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跟进,何为“情节严重”实践中没有标准,也不好操作。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列为新罪名,追究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和社会实际的需要。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构成上述两款罪名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为犯罪,由于目前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跟进,何为“情节严重”实践中没有标准,也不好操作。就本案而言,从目前情况看,吴伟既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是有一定牵连的。
检察官指出,如果吴伟的行为构成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法中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完全可以以两罪中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最终因“情节严重”不好把握,而难以确定吴伟是否构成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没有问题的。
相比较而言,陈静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就非常重要了,因为这关系到能否认定其构成犯罪的问题。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案发后,陈静交代自己一共非法获取他人手机信息3次,且最后一次未遂。目前侦查机关是按照“多次获取”并参照盗窃罪中“三次以上”来认定其“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
如何把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严重”,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一般把门槛都放得较低。
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到底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有律师建议,尽管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是否“情节严重”,应主要依据买卖信息的次数、数量、获利多少、被害人名誉和财产损失大小来确定。如果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轻微,相关人员虽不构成犯罪,但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何把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情节严重”,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一般把门槛都放得较低。只要是“多次出售或非法获取”、“涉及多人”,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其目的在于震慑泄露信息和非法获取信息的不法分子。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了“情节严重”这个绕不过去的“槛”外,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名检察官还认为,如果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案件主体范围、性质界定应加以明确也非常重要。因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对这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至于一般单位和个人因为没有利用“公权力”采集个人信息,则被排除在刑事案件范围之外。
这位检察官也坦言,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还不是很完备,很多方面都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将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也仅仅是个开始,但当下最紧要的还是要尽快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