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理论研究: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四点主张

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由于受传统公诉制度和理念的制约和影响,这项基础性工作并未完全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变化,一些固有的经验、做法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公诉人应与辩护人建立和谐共生的竞争合作关系

传统观念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被看做是天生的“冤家对头”,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庭下独立履职,很少往来。而笔者认为,把公诉人与辩护人看做是司法竞技舞台上的两个竞争对手更为恰当,庭上双方都需要全力以赴;而庭下双方又都是法律同行。场上是对手,场下是同行,这才是一种和谐共生的竞争合作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构架决定了控诉、辩护、审判三角诉讼关系格局,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有控诉就应当有辩护。由于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履行的职能及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相互对抗是必然的:公诉人行使的是控诉职权,辩护人行使的是辩护职能;一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要求惩罚犯罪,另一方要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判处较轻的刑罚。这种对抗性是因为诉讼职能不同所使然。对抗增加了诉讼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说服力,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如果无对抗,则案件事实就难以真正查清,也会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但是,应当看到,控辩双方的对抗不等于对立,其根本目的都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至于具体目的是要实现各自的诉讼主张,则是大前提相同下的具体分离。基于此,才有“道理不说不清,法理越辩越明”的激烈对抗,也只有必要的辩论和有效的对抗,才能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符合立法本意,使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更符合客观事实,使程序的疏漏和错误得以弥补和更正,从而使具体的诉讼目的统一到根本目的上来。因此,应当理性地认为:

第一,由于刑事诉讼制度上的设计,代表控方的公诉人与代表被控方的辩护人追求的诉讼目的侧重点虽然不同,但双方都是为了保护人权,维护公平和正义,其最终追求是一致的。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辩护人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维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二,由于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诉讼主张不同,要赢得法官的支持,就必须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对自己主张的论证和对对手观点的反驳技巧。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对抗辩论中,公诉人才能不断发现自己的辩论能力与水平较之辩护人的优劣,从而相互取长补短。以提高自己的公诉能力和辩论水平。

第三,虽然公诉人与辩护人都具有独立性的职业特点,检察官和律师都应当各自保持相互的独立性,除了诉讼业务中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外,原则上不应当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该发生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的事情,但是这决不等于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工作之外不能发生任何交往,更不可能改变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共同体的事实。随着修改后的《律师法》的施行,公诉人与辩护人对抗、平等、共生、互补的关系将愈加紧密,良性互动的竞争合作将愈加和谐。

■法庭上的较量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

人们常说:法庭辩论是一门综合艺术。掌握了辩论艺术,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取胜;只有既掌握了辩论艺术,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及多种知识,才能在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中稳操胜券。因此,公诉人要努力成为公诉业务的“专家”和相关业务的“杂家”。一方面,除精通“两法”,即刑诉法、刑法之外,对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事侦查、法医等学科,也要有相当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除具备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当掌握其他如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口才学、逻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此外,还应当时刻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工作大局,关注刑事政策和策略的发展、变化。因为法庭就像战场,公诉人不仅要发挥自己的智慧,还要灵活运用策略和机智,随时准备应付变化。总之,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国家公诉人,首先要做一个潜心修炼的“苦行僧”。公诉人只有不断加强知识储备、信息储备、能量储备,才能适应担负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权、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需要。

■出庭风格应从传统的慷慨激昂式转向现代的理性平和式

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不少公诉人在出庭公诉中仍没有改变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出庭心态,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代表正义、代表公平,而辩护人是代表个人、代表私利;公诉人是犯罪的打击者、正义的维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而辩护人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而在出庭风格上仍坚持或倡导传统的气势咄咄逼人、言语慷慨激昂,诚如众多的影视作品中给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定位一样。其实,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庭审方式越来越要求控辩平等(台湾学者称之为“武器平等”),从举证、示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都积极对抗、相互制衡。理性平和、以理服人、以证制人的出庭风格更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裁判。司法程序的本质是一个对话机制,正当程序要求司法程序的参与者平等对话。正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真正的正义只能通过沟通或者交流来求取,即在理想的对话情景下,通过人们的理性对话来表达具有正当基础的‘主体间性’和‘合意’”。笔者并不赞成和欣赏“攻击性越强的检察官越是好检察官,防御性越强的律师越是好律师,中立性越强的法官越是好法官”的传统定论和说教。而是主张公诉人把持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风格,体现审慎、中立、谦抑、持衡的特质。

■出庭公诉准备比口才更重要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辩护问题的专家B·马利克教授曾经讲过一段关于辩护但对公诉也同样具有启示意义的话:辩护若没有进行过细致的和耐心的准备,便一钱不值;任何雄辩,任何机敏的应对,任何关于法律的知识,都不可能取代对事实的掌握。对辩护来说,事实比语言更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辩护并不是基于语言,而是基于语言所描述的事实。笔者认为,出庭公诉主要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1.材料准备。认真拟写《讯问、询问及举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其中,《讯问、询问及举证提纲》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准备讯问、询问及举证,排列组合证据要在《阅卷笔录》及《审查报告》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严密;《公诉意见书》的撰写不能简单化,应在《起诉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并深挖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起到惩治犯罪、预防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答辩提纲》应在充分预测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点、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尽可能地把困难、问题想清楚、透彻,估计充足,做到随机应变,沉稳应对。

2.法律知识准备。出庭前应再次熟悉和掌握被告人所犯罪行及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吃透立法精神,做到应用自如;若案件可能涉及其他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也应一并查找并掌握,以备万一。

3.语言准备。如同演员必须熟记角色“台词”一样,公诉人庭前虽然不用像演员一样“背台词”,但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及法律规定确实需要烂熟于心、张口便来,这样上了法庭才能底气十足、思路清晰。为此,庭前应当进行自我演练,做到语言流畅、表达准确;必要时可以开“模拟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

4.心理准备。出庭经验再丰富的公诉人每次出庭前都需要作心理调适准备,因为面对的每个案件、每个被告人、每个辩护人都是不同的;即便是再简单的小案件,也切忌疏忽大意,防止“阴沟里翻船”。可以说,心理准备越充分,出庭效果越佳。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