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应与时俱进

告知被害人的方式也应与时俱进

最近笔者所在单位刚刚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一个集资诈骗案件,涉及400多个被害人,全处都加班填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书,抓紧到邮局寄送,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被害人手中。

刑事诉讼法以法定形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通过向被害人邮寄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来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如果在被害人数量众多的情况下,通知的成本非常高昂,办案人员常常疲于填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耗费较多的邮寄费。另一方面,该告知书系填充式法律文书,内容简单,一般只叙明“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某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告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部分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很疑惑,不能理解其含义。虽然在被害人的通知上花费了大部分的金钱和时间,取得的效果还不太好。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除了通过邮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方式,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其他更为方便的途径。

1.公告。被害人比较集中的,办案人员可以将被害人的名单打印在一起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同时附上通俗易懂的解释,注明检察院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办案人员可以到被害人集中地予以张榜公告,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告知其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有疑问的,可以当面提出。

2.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告知。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网民,网络正不断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检察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如邮箱、即时聊天工具)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诉讼权利,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当然这种方式需要侦查人员的大力配合,让其在侦查材料中留下被害人的邮箱、QQ、MSN等联系方式。这种方式成本最低,同时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能取得面对面的效果。

3.短信群发告知。对于被害人众多,而又比较分散的案件,利用短信群发告知被害人等各项权利,更加经济、简便。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