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的产品质量检验所,一般为国有事业单位。从表面上看,质检所人员似应系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罪的主体。但从它的职责来源和公务性质不难看出,质检人员可以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主体。理由是:
1、质检机构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上述法律、法规说明,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无论该组织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它均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验职权的组织。
2、质检机构中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系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一般指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对产品质量的一种监督。检验认证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检验本身虽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它更具有监督性和管理性,不是纯劳务性的技术活动。其性质与同是事业单位的卫生防疫人员一样,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立法解释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的要求。
郑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