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思考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所以,我们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战略方针就应是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就是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思想各个方面,利用社会舆论、组织纪律、行政手段和法律制裁等各种手段,从感化、挽救和改造等不同角度,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加以解决。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青少年犯罪预测、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处理以及对违法青少年的改造。

首先,我们要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测工作,有了预测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处变不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测包括宏观预测和微观预测两方面内容。宏观预测是指根据全国或几个省、市、地、县等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诸因素和过去一定时期内刑事犯罪率,推断未来一段时间内犯罪增减的总趋势、犯罪类型、犯罪特征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引出规律,提出防治措施。微观预防是指对个体犯罪的预防,它包括初犯预防和再犯预防。通常有以下几点可以作为青少年犯罪微观预防的内容:个体的思想道德、人际关系、学习态度及日常生活表现。无论是宏观预测还是微观预测,我们都要讲究科学的方法,力求预测的准确真实。

其次,要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有防才能无患,才能使社会免遭危害。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由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共同组成的整体预防的网络体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无数事实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绝大多数都同他们的家庭教育不良有密切关系。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来自离异家庭的孩子占多数,这足以说明家庭预防的重要性。学校预防首先体现在学校要做好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的文化素质;其次学校要做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最后,学校要加强德育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的思想品德修养。同时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人受不良思潮的影响,道德沦丧,一切向钱看,自私自利,这些都给正处于生长时期的青少年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所以全社会都应为创造一个良好的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再次,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要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综合利用包括社会帮教、纪律处分、工读学校、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手段。社会帮教就是由家长、学校或单位以及街道组织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批评教育、规劝和帮助,实行社会约束。目前,我国的社会帮教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犯罪案件和没有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的少年儿童违反治安管理事件,由国家司法机关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管束教育。另一种社会帮教是由家长、学校或单位和社会组织基于对青少年的关心爱护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学习秩序,主动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和犯罪危险的青少年从思想上进行批评、规劝和教育,在行为上给予管束、帮助和挽救。这种帮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随时可遇。

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也离不开刑罚,应适当发挥刑罚的威慑、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我们对犯罪青少年予以刑事制裁,并不意味着不考虑青少年的具体特点,把他们与其他犯罪分子不加区别,同样对待。我国现在已有一套少年司法制度,如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等等。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有其不够完善的地方,例如,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我们应当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如限制财产刑的适用;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同时还应建立未成年罪犯缓刑制度以及建立非刑罚处罚制度等等。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应建立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制度。在刑事执行方面,则应在有关刑事执行法律中,专门对未成年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作出规定,应建立起一套包括判处监禁、有期徒刑、缓刑和假释的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以满足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需要。

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工作人员或学生所采取的行政处分,例如警告、记过、留厂(校、职等)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两种。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都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此不再论述。

最后,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应贯彻教育原则。目前我们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主要措施有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劳动改造。我们应结合时代特点,完善对违法青少年的挽救措施。例如,我们应改变过去传统的说教方法,借鉴西方的做法,对违法青少年予以科学的心理治疗。美国从20世纪初,精神病医生、监床的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就开始对违法青少年的心理治疗的实践。同时我们也应逐步建立起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劳改、劳教管理体制,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我国现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实施)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这是综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系统工程的法制化体现,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治理工作的发展。相信随着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深入,我们在这一方面会取得长足的进步。

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