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不愿重新鉴定伤情的应区分情况处理

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当被告人提出伤情鉴定异议申请时,有时会碰到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情重新鉴定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一概作存疑处理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伤势鉴定完全正确的,可以不作重新鉴定,将案件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对伤势鉴定存在疑问的,则应作存疑处理,或宣判证据不足无罪,或作存疑不诉。

首先,区分情况处理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法律文件中,对于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都作出了“可以重新鉴定”的选择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办案机关应该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因此,对于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不应一概作出存疑处理,而应对鉴定依法进行认真审查,看鉴定是否全面合法真实准确,如果鉴定不存在问题的,就应该将诉讼程序进行下去,如果鉴定存在疑问的,才能作存疑处理。

其次,区分情况处理符合鉴定活动本身的客观规律。鉴定是依照法定程序由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刑事案件中碰到的专业问题进行科学解释的活动。鉴定既然是人进行的一项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的客观的、这样的那样的因素干扰,从而影响到鉴定的客观和准确。正因如此,法律才设定重新鉴定的程序救济制度,以对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纰漏进行弥补和修正。笔者认为,满足下列条件的伤势鉴定可以不重新鉴定:一是鉴定程序合法有效;二是鉴定依据客观真实;三是鉴定内容全面清楚;四是鉴定结论准确无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伤势鉴定才可以不进行重新鉴定,否则就必须重新鉴定,如被害人不配合的,只能作存疑处理。

最后,区分情况处理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要做到司法公正,首先要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其次要做到遵守法律精神,再次要做到遵循辩证方法。从客观角度看,一个鉴定可能对也可能错,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质疑而改变,也不会因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而改变。正是鉴定活动的这种客观性,才要求对鉴定异议处理方法的辩证性,进而实现保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性。可见,如果鉴定结论完全正确的话,仍然对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鉴定的问题一概作存疑处理,显然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张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