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5月30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到某电器维修部施某报警,称买卖双方当事人因为对一堆货物的重量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了纠纷。当时,施某将一堆废铜卖给赵某、营某,上电子秤过磅显示是260公斤,施某觉得分量少了很多,认为其中肯定有猫腻,当即要求复秤,但遭到赵某、营某的拒绝,于是便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买卖双方再次对货物进行称重,结果显示重量为375公斤左右。办案民警对电子秤进行仔细检验,排除了电子秤出故障的可能后,推测极有可能是赵某、营某利用特殊的方式对电子秤进行干扰。办案民警立即在周围开始寻找,最后分别在赵某、营某裤袋里找到一个类似遥控器的东西。民警们发现,这个遥控器跟普通的遥控器没什么区别,上面有4个键,经过现场实验,按A减去10%,按B减20%,按C减30%,按D则是实际重量。
在证据面前,两人交代了自今年4月份以来在向他人收购废铜、废铁等废旧物资时,多次采用在电子秤上安装无线电子发射器的方法,在购买货物时暗中操纵无线电子发射器,使受害人出售物品的重量大幅下降,以此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公安部门认为本案中嫌疑人在财物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人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所有人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属于盗窃行为。
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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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笔者认为利用遥控干扰电子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应按照诈骗罪起诉。(事实上许多过往类似的案例额也是按照诈骗处理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财物丧失的结果都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但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盗窃行为通过某种方式直接获取财物本身,这个过程中并没有被害人意思的参与。而在诈骗过程中,施害人要先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造成被害人的误解、错觉等错误认识,进而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了的财物,换言之,在财物转移的过程中,被害人是有意思表示的。本案中,可以把整个作案过程分为若干环节:高某、营某遥控电子称——–被害人因此对财物的数量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了(售卖)财物——–被害人财产损失。如果没有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的处分(售卖)行为,即便在作案过程中高某、营某成功操纵电子称使得电子称上财物数量值变少,其财物之所有亦不会转移到高某、营某。可见,从因果关系上讲,施害人的秘密手段并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而只是可能导致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只有通过被害人可能产生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的处分行为,才能够实现“窃取”财物。反观盗窃,施害人的秘密手段则是不通过任何其他环节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
通常情形下,二罪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容易混淆如本案者,施害人即秘密窃取了公私财物时,也采取了某种欺骗方法,而在其他一些诈骗行为中,也会采取了一些秘密的手段。这种情形下,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是否意在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