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此规定,不论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还是被害人认为应立未立而提出的,均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但笔者认为,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情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未必都应当立案。首先,作为利益受损害的一方,有时被害人为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可能会忽视自己的过错,而倾向于强调对方对己方的侵害行为,从而造成被害人认为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不尽相符,对公安机关正确的不立案行为提出申诉。其次,被害人的法律知识参差不齐。普通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够系统全面,很难达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所掌握的程度,不一定具备正确判定某一行为刑事责任的知识和能力,可能会与公安机关的认识有所偏差,导致对公安机关正确的不立案决定存在误解,从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对被害人认为应立未立而提出的案件—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消极影响。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其中包含着对公民申诉事项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如果不加任何实质及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就转入下一法律程序,则起不到法律监督的应有效果。其次,不加区分一律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会降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质量,影响监督的权威。第三,对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侦查却未立案侦查而提出的案件,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却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无疑会浪费司法资源。
三、对被害人认为应立而未立案件的处理建议。首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经审查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径行告知不立案理由,无需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为避免被害人因不理解而继续申诉或上访,检察机关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其做充分的解释说明工作。其次,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出于谨慎办案以及增强立案监督的易接受性等考虑,应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及时将不立案理由告知被害人;如果认为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三,如果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暂时无法确定应否立案的,应就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向有关当事人及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从而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应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崔西印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