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和《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方法索取债务,无论债务属于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一般都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非法拘禁行为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妥。司法实践中因行为人与他人有债务关系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真实目的、行为本身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等各方面的要素综合考虑。行为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索取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分别而论:第一,非法拘禁期间要求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交付明显大于债务数额的财物。此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已发生改变,已经不仅仅是索要属于自己的财物,而是勒索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应当认定为具备了绑架罪的勒索财物的目的性要件。客观上,行为人也利用了被拘禁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拘禁人人身安全的担忧,其行为已属于以索债为名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性质,应认定为绑架罪。第二,非法拘禁期间以要挟为手段要求被害人交付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此时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利用被拘禁人的精神恐惧而交付的方式,此种行为属于以索债为名以敲诈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罪。第三,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从被害人处取得明显大于债务数额的财物。属于以索债为名以抢劫为手段的抢劫罪。当然,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潘晓燕李新军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