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宏伟
送达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对依法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能够让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获知事关自身权益的诉讼活动,以便进行相应的准备并参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当前,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一般都是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并且在报纸的选择上一般为国家级专业性报纸,公告刊载方式为专版刊发。但是,这种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利于更好地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因为就一般读者而言,他们很少会阅读国家级的专业性报刊,即使阅读到这类报刊,也很难会注意到密密麻麻的法院公告中是否有涉及自己的诉讼信息,受送达人通过这种公告送达方式获取诉讼信息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因此,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应当回归立法本意,选择最有利于受送达人获知送达内容和诉讼信息的方式进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及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灵活选择公告送达方式,而不能单纯地采用在国家级专业性报纸上刊载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对于仍可能与法院地某些人员保持联系,却无法正常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根据前述《意见》的规定,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使可能与受送达人保持联系的人员知悉公告信息,并将此信息传递给受送达人。这种情况,也可以采用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但报纸应当选择在法院地阅读量较大的畅销报纸进行,这样更利于上述可能与受送达人保持联系的人员知悉并传递给受送达人公告信息。
第二,对于从事过某一行业的而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法院地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集中地和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尽可能使与受送达人仍保持联系的同行业人员获知送达内容,并传达给受送达人,这样更加有利于受送达人尽快获知送达内容和诉讼信息,以便进行相应的准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也可以选择在该行业的行业性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三,对于情况特殊和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择送达方式,而不完全拘泥于《意见》的三种公告送达方式。只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选择使受送达人最大可能地获知送达内容和诉讼信息的方式进行即可。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