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现实生活中发生于中、小学校园内的敲诈勒索行为较为常见,学生被校外人员敲诈现象逐渐增多。学生由于自我保护力量弱,不法之徒将犯罪对象定位在学生身上。由于每次敲诈数额较小,很多学生又怕事后被报复,不敢向学校和家人反映,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些学生长期受到骚扰,精神长期处在恐惧之中,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等到犯罪分子敲诈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时,造成的社会危害已经更为严重,不利于对这种连续实施敲诈行为的打击。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其基本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它侵犯双重客体,首先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是人身权(如人身自由权、健康权、隐私权等),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盗窃罪。对于1年内3次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虽未达到盗窃罪的法定数额,但该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而对于1年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如果每次行为的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不能受到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犯罪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纪小平邓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