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这就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再流于表面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法官在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做出说明,也是法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一个态度说明。

一、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具有“非终局性”的特点,因此量刑建议对法官来说并没有约束力。当法官不接受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职能就形同虚设。如果建立了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法官就要以书面形式对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说明理由,这就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官具有了一种“软性约束力”,如果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且说理不充分时,该量刑建议就可能成为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依据。这样做既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提起抗诉的标准,提高抗诉改判成功率,又能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2.有利于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量刑公信力。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量刑过程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的问题,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有利于法官将内心的量刑过程,通过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接受控辩双方的监督,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法官公开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理由的态度,从另一侧面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给予了足够的理解和尊重,使控辩双方都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有利于增强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有利于检察机关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后,如果量刑建议确实没有被法官所采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官的具体说理,知道量刑建议的错误所在,从而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

二、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的具体构建

1.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应该在刑事判决书中列明。笔者认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应该在裁判书中列明,而不是法官以口头或者单独回执的形式向检察机关表达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态度。因为刑事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上面写明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检察机关请求权的充分尊重和认可,也是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利于增强量刑程序的透明度,使控辩双方对法官量刑的情节和理由有明确的认知。

2.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要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明态度、说明理由。法官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具体列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种、刑期和理由,充分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案件的情节及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行裁断并作出认定,要说明自己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如不采纳或者判处的刑期与量刑建议相距甚远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从而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

3.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对法官而言要具有强制约束力。这种说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需的。当法官决定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必须在刑事判决书中进行充分的说理,向控辩双方说明量刑理由,如果法官既不采纳建议又不说明理由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补充说明,如果其不予补充,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责令其改正。

4.因法官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不仅体现了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同时还要送达检察机关,因此法官必须对文书行文的严谨性、用语的规范性、理由的充分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为此,应当设定有严格的文书审批程序。即先由办案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制作刑事判决书,同时说明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后交由法院庭长审核签发,以确保量刑理由是慎重的、规范的,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决定是正确的、令人信服的。

(作者单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