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人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的行为可否免责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构成窝藏罪,而不论当事人之间的人情(通常是亲情),也不论窝藏行为情节的轻重(当然不能是显著轻微),情节严重的还处于一个更高的量刑幅度。立法体现了优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国家本位思想,但却忽视了窝藏人在情感和法律上的两难选择,并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追究刑事犯罪。窝藏罪应当增设:窝藏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可以免除处罚。

窝藏人通常面临两难选择:究竟是触犯法律维护人情,还是遵守法律大义灭“情”。我国封建时代解决这一难题的方式是设立“亲亲相隐”制度。其基本内涵就是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在现代社会,日本、韩国、德国、法国刑法中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比如《德国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使刑罚无效”第六项专门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然而,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使得窝藏人不论选择牺牲人情还是选择触犯法律,都会侵害社会秩序。因为窝藏人与被窝藏人之间的情感通常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

我国曾在1979年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规定,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后来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的味道,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草案第33稿中删除了。1997年刑法继承了这一思想,立法者选择了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即当面对追究犯罪和保护作为维系社会秩序基础的情感关系产生矛盾的时候,我们选择了追究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尽量减轻因为追究犯罪而对情感关系带来的损害。如果规定“窝藏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可以免除处罚”(以下简称“免处规定”),既能不违背国家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又能减轻因为追究犯罪而对情感关系带来的损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利于侦破案件,并且符合现代刑罚理论。

首先,免处规定并未承认亲亲相隐不构成犯罪,只是在窝藏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情形下可以免除处罚,维护了国家利益本位。其次,法律虽不允许窝藏人基于感情的窝藏行为,但给予了行为人补救的途径,即只要事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则可以免予处罚。如此一来,当事人事先不必一定为选择守法而违背人情,减轻了因追究犯罪对情感关系带来的损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也给予窝藏人选择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有利于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最后,免处规定符合现代刑罚理论。一般认为刑罚由惩罚性刑罚和预防性刑罚两部分组成。惩罚性刑罚即刑罚是犯罪人对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预防性刑罚是适用刑罚能够足以产生威慑而预防再犯罪。窝藏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既然窝藏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分子,窝藏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即已挽回,窝藏人就没有必要为其行为再付出适用刑罚的代价;同时,窝藏人协助抓捕的行为已充分说明窝藏人认识到错误,表明其不会再犯,刑罚的预防功能已经实现,没有必要再适用预防性刑罚了。

需要强调的是,免处规定只是规定“可以”,并不必然免除刑罚。对于那些虽然最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但却三番五次与公安机关周旋的窝藏人,不适用免处规定。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口杜文强夏秀斌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