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货途中乘人不备拉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李某在商场买了一冰箱(价值7500元),因家中距商场较远,便叫来蹬三轮车的赵某帮助将冰箱运回家中,谈好运费为50元。赵某在前面蹬三轮车,李某在后面骑自行车紧跟。途中,李某碰到熟人王某,便停车与王某打招呼。赵某见李某不注意,便产生非法占有李某冰箱的目的,猛然拐弯将李某的冰箱拉走。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用三轮车帮助李某运输冰箱,表明赵某根据双方的口头运输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保管了李某的冰箱,赵某在运输途中将自己帮助李某运输的冰箱拉走,系将替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将冰箱交与赵某帮助运输,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冰箱仍然应认定为始终在李某的控制之下,赵某乘李某不注意之际,秘密将李某控制之下的财物拉走,其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两罪的定义可以看出,盗窃罪的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不为他人发觉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而侵占罪中的保管,刑法理论中一般理解为占有的意思。该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犯罪对象的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因此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属于李某占有,赵某采用秘密方式将李某财物弄走,则赵某行为成立盗窃罪。如果财物因为运输关系,事发时属于运输者赵某占有,则赵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对于财产犯罪中的占有,不能仅仅认为被害人只要将财物交到行为人手中,该财物就属于行为人占有。例如,住店旅客乘宾馆管理人员不在房间之际,将所住宾馆房间里的贵重物品拿走。如果认为宾馆管理人员一旦将房间钥匙交与旅客,就是将房间的所有物品交与旅客占有,旅客的行为就是将自己保管的宾馆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那么,旅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这种行为通常都是按照盗窃罪处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占罪中的行为人的“占有”应该具有以下条件:一、从被害人方面看,被害人已经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并且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二、从行为人方面看,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具有控制权,并且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此种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财物为行为人所占有。

本案中,赵某虽然受托运物,但李某始终跟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李某的视线之内,从一般社会观念出发,运输的财物始终在李某的看管之下,赵某除了按照李某的意志对财物进行运输外,并没有排除李某事实上对该财物的占有权。赵某乘李某与人打招呼说话之际拉走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盗窃罪。

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