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重伤害案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表现为伤害鉴定。换言之没有伤害鉴定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见伤害鉴定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作用置关重要。
从司法实践看,被害人不做伤害鉴定的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特别是重伤害案件,给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带来很大困难。如我们办理的李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琐事持刀将赵某胸部多处扎伤,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审查批捕部门从赵某的住院病志看,赵某血气胸,呼吸困难,依据伤害鉴定标准应为重伤,批捕部门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因被害人不做伤害鉴定,致使起诉部门无法提起公诉,只得退回公安机关,使李某逍遥法外。又如刘某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刘某将陈某右眼打伤,造成眼坏摘除的后果,应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以13万元的价钱与陈某达成协议,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陈某将病志撕毁,因被害人不作鉴定,公安机关将刘某释放。这类案件看似双方息事宁人,但会潜在地产生以下不良后果:1、重伤害案件被害人得到赔偿就单方决定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会使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2、伤害案件被害人不做鉴定使司法机关没有追究犯罪的依据,不利于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3、花钱就能将案子摆平,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综上所述,由于重伤害案件被害人不做伤害鉴定使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由此可见,追究重伤害案件中不做伤害鉴定被害人的刑事责任非常必要。首先,被害人明知伤害他的人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作为,不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害鉴定,甚至撕毁有效书证,使司法法机关无法鉴定,其次,其最终目的是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受法律追究,而且他们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为此,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我们认为有必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以包庇罪对这类被害人进行处罚。
顾志翔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