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审判中的公正与效率

仔细考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动机,对于协调效率与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案件日益增加,但司法资源没有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法院近年来为提高司法效率而采取了若干措施,其中一个重大措施就是采用简易审判,以减少刑事案件的庭审时间。1996年新刑诉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之后经过试点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扩大到“普通程序简易审”。简易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重点所在。

而公正呢?从理论上说,简易审判对公正和效率都有利:简单案件少用司法资源,就可以将资源用于疑难案件或复杂案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片面强调效率也可能影响公正。面对这种两难,一些国家力图借助司法结构和程序来平衡这两个目标。

刑诉法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刑期。此类案件庭审很简单,由独任法官负责,起诉书当庭宣读,省去举证的许多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庭审时检察院无需派人到庭,只要被告方陈述及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之后,法庭就可以直接裁判。

目前,中国各地的法院,尤其是一些案件压力比较大的城市,都较多地使用简易程序。有媒体称,刑事案件中使用简易程序的占25%;一些法院希望将简易程序的使用扩大到60%,甚至更多。不过,有些法院觉得仅仅使用简易程序还不足以促进效率。自1998年起,这些法院又开始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

普通程序简易审与简易程序的要求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该案涉及的刑罚须超过三年。而且普通程序简易审需要更多的程序步骤,例如,庭审时检察院必须有人到庭,但检察官只需要“概述”一下事实。与简易程序一样,无需询问被告和其他证人,庭审仅仅是用来讨论适当的刑罚。

采用简易程序和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法院对其结果一般都比较满意,因为它大大地减省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这似乎使法官必然地倾向于劝说被告放弃其程序权利。法院本来应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是被告自愿认罪。但为了节省资源,某些法官忽略了证据或供词方面的问题。有文章对此提出批评指出,在某些案件中,法官要么没有告诉被告他们有权要求正式的庭审,要么是没有解释同意简易审判的后果。还有些案件,被告试图反对检察院概述证据的做法———本来应该因此重新启动正式程序———但法官却不准这样做。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份司法解释。尽管司法解释中仍然强调使用简易审以提高效率,但两份文件都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分别有所强调。关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则增加了新要求:法院只有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严格按字面理解1996年刑诉法,只需要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即可采用简易程序,根本没有提到被告。按新增要求,必须征求辩护方的意见,这反映了对案件中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的关注。

司法解释增加了有关被告权利的规定。似乎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努力平衡刑事案件中的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这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如果执行不当,这些司法解释也有加剧公正与效率之间已经存在的不平衡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笔者以为,各地法院在执行关于简易审的司法解释时可以采取某些实际措施以维护公正、避免加剧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不平衡。

第一,各级法院应当要求法官认真审视被告的供词。按司法解释的要求,被告自愿认罪的必须由法官认可。美国也有类似规则,但美国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被告的律师指出有问题的案件。如果辩护律师的水平不够———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很难纠正此类错误。

今天在中国,许多刑事被告缺乏律师的代理。没有强有力的辩护律师群体,检察官与被告之间的力量又存在着固有的不平衡,所以应该鼓励法官负起调查被告是否自愿认罪的主要责任。如果有可信的迹象表明认罪是被强迫的,例如,被告庭审时对签字的供词的真实性提出疑问,而且有一定的证据,那么在使用简易审判之前,法庭应该要求检察官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其供词确实是自愿的。此外,法庭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不会由于正当推翻逼供之下所做口供而受到报复。采取这种措施并非易事,但从许多国家的经验看,要确保简易审判的公正,这些措施是很重要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鼓励法院通过设置分立的机构从制度上把是否采用简易审的决定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定区分开来。按照司法解释,法庭决定个案是否应该采用简易审,这符合国际惯例。但按司法解释,由同一法官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并由他再进行审判。这里的问题是,案件很多,法官面临处理案件的压力,为加快庭审的速度,法官必然倾向于选择简易审判。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办法就是由不同法官负责诉讼案件的不同部分,从而减少使用简易审判的动力,增加被告获得公平对待的机会。

许多国家的经验显示,仔细考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动机,对于协调效率与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应审慎地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并努力改进司法实践。

蒲杰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