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企职务犯罪调查

对国企职务犯罪调查2005-8-5【大中小】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部分国有企业正在经历或已经完成改革、转制、重组,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利用企业转制之机进行职务犯罪成为当前职务犯罪领域内的又一个新趋势,理应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一、涉及罪名及手段?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的职务犯罪。主要是通过隐瞒应收款、收入不进账、虚构或虚增成本、设备机器提前报废、向酒店预付餐费等方式,使企业在转制时资产大幅度贬值,或成为零资产,甚至亏损。有的企业领导,故意将可以收回的应收货款人为地变成“呆帐”、“死帐”,待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再收回,予以侵吞。国有公司、企业在重组、兼并过程中,个别企业负责人采取“移花接木”方法,通过单位间业务往来,转移企业原有资金,或以高进低出,赔本销售等营销手段,隐匿或侵吞国有资产。?

某工业贸易公司总经理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趁公司改组之机,陆续将公司价值100余万元的电压器以低价格交给其开电器商店的儿子销售,并采取不在公司挂帐,对审计部门隐瞒的方法,将其中21万元货款占为己有,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某工程机械修理厂厂长于某,将企业历年利润累计转到账外,2000年初,在该厂的企业转制评估过程中,账外资金还有570万元人民币,于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隐匿该笔款项,不参加资产的审计评估。在进行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中,于某个人拥有42%的股份,侵吞了大量的国有资产。?

(二)挪用公款罪?

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企业内部相关机构都已停止运作,尤其是一些内部机构本来就不健全的企业,作为企业最后看家人的留守人员的行为就更缺少了监督和制约,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财务监督处于失控状态,就会为挪用公款犯罪创造方便条件。比如,采取截留手段套取大量现金存在帐外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对变卖设备等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出现公款私存现象。我们查办的某铸铁电气厂厂长孙某挪用公款案,就是因为缺乏监督制约,才使得他得以在短短的两星期内私自挪用企业公款50余万元用于个人买房。?

(三)行贿、受贿罪?

在转制的国有企业中,有些领导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以后想捞也没处捞”最后的晚餐的贪婪心态,大捞特捞,慷国有资产之慨,发个人不义之财,大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索取他人财物。一些企业人员趁改革的混乱之机,与有关单位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工商银行某支行行长车某在为改制企业某厂审批贷款中索要贿赂,双方恶意串通,致使企业的310余万元资金被挪用给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无法追回。?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这种犯罪在转制过程中也比较常见,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而且企业职工也是既得利益者,基本上没有内部矛盾,因而这种犯罪不容易被有关部门发现。往往在这些企业内部已经形成了滋生和培育腐败行为的“思想温床”,“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要拿大家拿”的腐败逻辑已具备相当的群众基础,综合内外监督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制约机制基本形同虚设这一条件,必然滋生出腐败。某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某,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7.5万余元。此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用公司门面房和土地使用权折抵企业贷款本息173万元,陈借口这是“创收行为”,擅自动用公款12万余元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谓“有功”人员发奖。?

二、案件特点及新趋势?

(一)犯罪主体多为转制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领导。随着国企改制步伐的加快,企业领导人利用企业转制中的信息优势,虚报财务状况,降低资产价值,事先隐匿部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日渐增多。他们有的先将企业的财物转换成其他财物形式,并占为己有,在转制后再将财物归还到已转制的企业公司内;有的采取滥发奖金的手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二)犯罪对象具有多样性。在此类职务犯罪中,除了以传统的物品、钱款等有形物为犯罪对象外,应收款项即债权、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等各类财产权益也逐渐成为新的犯罪对象,而且这类犯罪对象变现能力强、流通更为简便、隐秘。比如,趁企业转制之机,在资产评估时隐匿企业的对外债权即应收款,待企业转制后再收回。?

(三)犯罪涉及面广。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大多分布在企业的财务、销售、供应等部门,甚至涉及政府管理部门、银行、评估机构等众多单位,形成串案。?

(四)犯罪手段隐蔽。此类犯罪为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大多掌握一定职权、具备相当知识水平、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有的案件发生在几年前,企业现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使得侦查机关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工作困难。?

三、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针对犯罪产生的主观心理因素,教育与打击相结合?

任何人在产生犯罪意念后,都处于利益驱动与畏惧惩罚的漩涡中,如果对刑罚的畏惧感强于对非法利益的渴求,犯罪意念仅仅是一闪而过,反之,则会外化为犯罪行为。?

而在此类职务犯罪中,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所有制关系、经济资源配置、发展机制、分配机制,以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常规形成的思维和价值观,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原法定代表人,觉得自己多年来为企业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而自身收益不大,于是对非法利益的渴求逐步升级;另一方面,现实中犯罪行为与刑罚承担并不一定具有同时性和必然性,即由于侦查机关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原因,部分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甚至始终未受到追究,这使得行为人对刑罚的畏惧感减弱。上述两方面因素的此消彼长,使得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驱使下,持侥幸心理,利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大肆贪污、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

针对上述犯罪的产生原因,应采取的相应对策是,一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遏制对非法利益的渴求;另一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消除其侥幸心理,重新建立对刑罚的畏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事其职务行为。?

(二)针对企业内部监督不利的问题,应完善相关制度?

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频发,这集中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化企业运行机制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主要矛盾。首先,企业转制过程中,配套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权力过度集中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对权力的运作缺乏应有监督。其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人、财、物”的管理几乎处于失控状态。企业留守人员犯罪的根源就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又缺乏监督制约,刺激了犯罪人的犯罪欲望,使国家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因此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运行制度,完善法人法治结构,堵塞国有企业人、财、物方面的漏洞。当前,既要注意纠正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运作过度干预,也要注意政企脱钩以后出资人职能不到位所形成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防止出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真空。?

(三)针对资产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

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审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必经环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担负着法律赋予的财会、资产、土地价格等评估职责,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转制的价格。?

在这些环节出现问题,一种情况是由于中介机构的失职,未能发现企业收入不进帐,虚报支出、少列收入等一些问题,导致评估失实,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另一种情况则是作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为自身生存和发展着想,受利益驱动,被委托方所左右,按其授意行事,使评估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直接帮助犯罪人侵吞大量国有资产。?

严谨、认真的资产评估、审计可以及时发现资产的瞒报、误报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的预防转制中职务犯罪的发生。但中介机构没有直接监督其的上级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针对资产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可以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而不是由转制企业作为委托人,选择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改组转制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这有利于防止中介机构受到转制企业的干扰和干预。?

(四)针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应加大其对转制过程的监督力度?按照国有企业转制工作*作程序的规定,评估机构在对所卖企业的资产情况做出评估报告后,应先交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审查,经其确认,评估机构才能在评估报告上盖章,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审查职责的终审部门能依法认真审核,严细把关,国有资产流失将得到有效遏制。?

资产申报是转制过程的核心环节,资产申报的真实有效关系到转制过程的合法性。资产申报应该公开透明、真实有效,必要时要有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进行同步预防,这样可以增加资产申报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转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

另外,要充分发挥国资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国有资产运作的透明化。要按照“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从立法上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保证国有资产管理到位;抓紧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保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建立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责任,真正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企领导和政府官员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强化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公开、公告和通报制度,增加国资运作的透明度;理顺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和审计制度,发挥企业内纪检监察、职代会、工会组织的作用,构筑预防国企转制中职务犯罪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立体防线。

顾志翔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