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基于逮捕的严厉性,各国都慎用逮捕制度。原刑诉法规定,审查逮捕案件因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现行法律规定中审查逮捕没有补充侦查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审查逮捕期限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而由于刑事诉讼法与高检院有关司法解释无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审查期限的规定,实际上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期限只有五个工作日。这在司法实践中亦暴露出不合理之处,使得很多疑难案件的审查逮捕只能草草了事。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提请逮捕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承办人审查并写出详细的审查意见书,然后分别由科长、分管检察长把关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还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无罪、罪轻的辩解及其聘请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意见。实践证明,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此,审查逮捕一般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七日的审查期限尚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案件,如重特大或者复杂案件,就不能适应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时承办人一天受理并审查多起案件,所以只能把有限的时间放在审查判断证据、撰写审查意见书等工作上,难以顾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陈述与辩解等保证案件质量的措施。
《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在三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于审查期限不排除法定节假日,即使是本周五下午受理的案件,也必须在下周一之前作出决定。但由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很难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如何在三日审查期限内保证办案质量,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难题。实践中,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一般由承办人出具审查逮捕意见书,然后由科长审查,最后由主管检察长签批,有争议的还要上检察委员会讨论或检察长听取汇报的办案流程。由于期限非常有限,面对多人、多起交叉的重大或者复杂案件时,承办人一般会选择优先办理较复杂案件,更是延误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期限,建立“特殊案件”延长审查期限制度,一般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延长一日至三日,确定“特殊案件”应在办案过程中视具体情况把握,但是要严格控制范围。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周习武王俊松姚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