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侦查协作模式迫在眉睫

李恒白桦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跨地区作案多,携款潜逃、异地隐匿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一个案件的侦结往往需要几个、甚至更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配合协作。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由于协查机构、协查范围,协查取证方式和协查经费等问题均没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接受协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常因无章可循,束手无策。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侦查协作办案机制,促进各检察机关协查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势在必行。

协查工作的现状

侦查协作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等事宜所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在实际协查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协查工作重视不够。由于协查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对反贪工作的考核中占的比重不高,所以个别检察机关对协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认为协查是帮忙性工作,只有在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提供帮助。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使协查工作能应付就应付,能拖则拖,得过且过,敷衍了事。

其次,协查手段明显滞后。随着社会进步,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手法越来越“高明”,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如受贿罪中,行贿人除了送传统意义上的钱物外,资助境外观光旅游、提供留学费用等新形式的非法利益大量增加,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借助银行或企业间资金更大程度上的自由流动将赃款转移境外等行为进一步增多。犯罪分子刷一次卡就完成了犯罪过程,侦查人员还要用传统的介绍信、工作证、长途跋涉等协查取证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协查工作的需要。

最后,协查方式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在请求协查时,手续不齐全,法律文书或有关材料不完备。有的检察人员对协查单位不够信任,不能同当地检察机关予以完全沟通,不说明真实案情,甚至隐瞒案情。加之当前客观上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检察人员怕如实说明案情对方不予以配合甚至设置障碍。有的协查单位碍于关系、情面,对请求协查的案件、事项没有认真审查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在对案件不甚了解,相关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协查,往往导致越权办案、错拘错捕等不良后果的发生。

规范协查模式

过去,检察机关之间也有个案协查的协作关系,但由于对协查的范围、方式及协查取证的效力等没有统一的规范性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影响协查的质量与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建立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健全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侦查协作有了操作规范。笔者认为,在运作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1.法律手续完备。包括出示立案决定书、请求协作函、工作证件。请求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还应提供拘留证、逮捕证;申请协助查封扣押的,应提供查封扣押文书等等。2.要有具体的请求协查事项。请求侦查协助的检察机关应向被请求协作检察机关提供基本案情,并制作书面请求协查文书,文书中要写清楚请求协查的具体事项,同时设立相应的调查结果反馈栏,由办案方在协查结束后填写,双方签章。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应书写调查提纲,调查提纲的项目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事项。与此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简化协查程序。对不必派人前往的协查,相关文书、介绍信、工作证等均可通过传真方式传递,足以证明请求协查的单位或办案人员身份真实性即可。3.以规范的信函、电话等方式协助有关检察院调查取证,这样就可以避免有关单位远涉外地取证,减少成本,节省取证时间和办案经费。4.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协查的专门平台。按照高检院“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协查工作服务。现在部分省市已相继建成检察院内部网络系统,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网络,借助语言通讯、密码传真、计算机数据网、专用电话等系统功能,建立协查专门平台,不断提高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协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