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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在起诉书中采用按“自报身份”认定其身份情况的现象。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刑罚的准确裁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犯罪嫌疑人故意自报不真实身份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因恐惧加重处罚而自报虚假身份;二是为获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虚构年龄,伪造未成年人身份;三是害怕受到社会歧视或给家庭带来不良影响,而自报不真实身份。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下列方式自报身份:一是伪造虚假身份。二是冒用亲戚、朋友、同学等人身份。三是非法盗用身份。四是故意自报“别名”。五是自报无法查实的身份。
审查起诉阶段对自报身份案件往往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核查:一是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而侦查机关对身份信息的查询,也大多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到公安人口信息网上进行核实。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家庭住址,发函至协查地公安机关,请求核实。三是会同侦查机关一起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上述方式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能达到查明真实身份的目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扩大证据范围,形成证明链。在户籍证明无法查询或存在疑点时,应充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个人履历表等相关资料,获取有关身份信息。
2.改进讯问方式,细化讯问内容,通过讯问进行综合比对,从中发现疑点并及时查证。
3.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关于身份调查的相关文件,明确协查主体和职责,规范协查程序。
4.建立指纹库和DNA信息库,将指纹、遗传基因等内容反映在身份证件之中,通过指纹和遗传信息的唯一性,在审查过程中进行排查比对。
5.对疑难案件利用骨龄鉴定为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提供佐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