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违法进行土葬的陪葬物品仍然构成盗窃罪
王晓民
2007年9月18日,80高龄的张女士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张女士死亡后,张女士的儿子田某违反该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将本应当实施火葬的母亲遗体,于9月19日晚私自偷埋进行土葬,并陪葬手机、金项链等物品。张某与田某系邻居,知道田某家庭殷实,料定田某在埋葬其母亲遗体时肯定会陪葬一些有钱物品,遂找到同村的刘某、李某。三人预谋后于9月20日晚11时许,趁夜间无人之际挖开张女士的土葬坟墓,盗走手机、金项链等陪葬物品,销赃所得1800元由三人平均分配。经鉴定,上述陪葬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张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首先,陪葬物品不是无主物。这是因为,在我国,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家属为表对死者的怀念,陪葬适当物品,是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允许不允许陪葬物品,但根据法律不禁止的即为不违法的法理精神,陪葬的物品尽管埋在了地下,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任何转移,仍属死者家属所有,任何人不得非法予以占有。而且,认为陪葬物品不属于死者家属所有,也难以为国民所接受。本案中张某等三人盗取的手机、金项链等土葬陪葬物品,仍然属于田某所有,任何人无权非法占有。
再次,张某三人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尽管张某、刘某、李某盗窃数额价值2000元,平均每人分得不到700元(实际分配600元),达不到该省确定的800元以上标准,但张某等三人作为共同犯罪,均应当对盗窃数额的总价值2100元承担责任。
综上,张某、刘某、李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