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卜云国?彪来源:检察日报近年来,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收受赃款存放在国外,级别较高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跨国受贿的新现象日趋增多。笔者对于如何加强反贪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应建立“全方位缉捕体系”追捕外逃贪官。首先要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其次要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再次要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最后还要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
二是应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打击外逃贪官,严密法网,预防才是根本。因此要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境内。其次,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立法,激活反洗钱工作机制,斩断贪官外逃资金,防止赃款向外转移。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因此应当建立规范的追逃、追赃机制,特别是应当设立不经刑事定罪也可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资产进行没收制度,这样就断了在逃贪官的后路。
三是要激活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职务犯罪嫌疑人携巨款人财两逃尤其是潜逃出境实质上是一种跨国洗钱犯罪行为,严格控制资金外流,堵死出逃者的后路,也是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如果有l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对于资金流动的操控者,发达国家政府往往会保持高度警戒。相比之下,中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处于各自为政,形不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因此,遏制资本外逃,需要加强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加强对携带现钞出入境的管理;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四是应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反贪境外追逃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反贪境外追逃中,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触动外逃贪官认罪服法的心理。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显示出缉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决心和信心是不可动摇的,对一意孤行,试图以潜逃逃避法律追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将动用各种力量将其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对能主动投案自首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轻、从宽处理;对能主动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方面,也希望了解其去向、与其保持联系的在逃人员家属和亲友深明大义,帮助在逃人员早日作出抉择,走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之路。对于给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藏匿场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或故意作伪证进行包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司法机关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