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另一个视角开展流动人口犯罪研究

林春弟

犯罪存在论,就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将其作为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新视角,从本质上揭示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与个体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流动人口犯罪防控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持续地、跨地区地向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转移。伴随这一进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渐突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传统的流动人口犯罪研究带有表象性、片面性和功利性。而以犯罪存在论为视角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其核心要素是因果分析,揭示犯罪现象的一般规律是手段,探讨因果关系才是其目的,至于对犯罪的防控则是对研究成果的实践。

一、传统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浙江省临安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为例,分析传统的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据2004年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临安市区常住人口15万,流动人口总数47529人,占总人口数31.68%。该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数据:从2003年至2007年间,该市共起诉刑事案件1682件,其中外来人口犯罪达到477件,占起诉总件数的28.41%。

传统的研究方法在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力图找出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寻求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目的。传统研究方法认为,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是:(1)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盗窃犯罪高居榜首。(2)犯罪人员的学历普通较低。(3)外来犯罪人员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间呈现高峰。(4)男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传统研究方法在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基础上认为导致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是:(1)贫困是导致流动人员犯罪高发的最主要的原因,这是从分析侵财型犯罪占的比例得出的。(2)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外来人口在城市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受到制约,是一些犯罪的直接原因。(3)管理缺位,人口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及有关配套规章不完善,流动人口分布面广、人员构成复杂,为外来人口犯罪留下空隙。

综上所述,传统研究方法对流动人口犯罪现象的研究更集中表现为使用实证的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描述、归类。不难发现,研究相互重叠、交叉较多、描述多,缺乏规律性的探讨,研究仍然停留于表面。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常规性犯罪因素的研究,甚至某些方面是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整体上缺乏具有本土化解释力的系统理论。另外,传统研究方法具有功利性,因此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具有明显的好恶倾向,这种带着“有色眼镜”去认识研究客体的方法,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研究的客观性。

二、视角的转换:犯罪存在论视角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1.犯罪存在论的理论内涵

犯罪存在论,就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它是一种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存在论坚持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并以行为决定论为理论基石,在方法论上坚持“价值无涉”的原则,包括犯罪存在的社会解释与个体解释两方面,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从社会解释看,犯罪是一种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的成因有:一是物质诱惑力的增强;二是社会整合力的减弱;三是规范内在化的阻滞。从个体解释看,犯罪存在论认为,个体解释的出发点是个体,但这里的个体是社会关系的一定主体,因而只有在社会解释的总体框架下才能对犯罪存在作出科学的个体解释。从个体上讲,犯罪的动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惯犯的犯罪成因,是其犯罪人格的外化。在此,犯罪人格不仅有遗传天赋的因素,同时也有外在环境的长期塑造结果,最终在内外条件的作用下而外化为犯罪行为;二是偶犯的犯罪成因,这种个体是不具有或者说是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只是因受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实施犯罪,因此,偶犯也称为机会犯。因此,犯罪存在论对犯罪的研究最主要的出发点是在社会与个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中寻找犯罪的原因,任何孤立地从社会或个体方面去阐述犯罪行为的出现都是片面与不科学的。

2.犯罪存在论视角下的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原因。从社会方面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有:一是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整合力的减弱,社会成员无论在价值观、利益关系中都是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从而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减弱,由此致使犯罪的高发,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共同之处;二是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物质诱惑力的增强,从而促使以侵财型犯罪为主要类型犯罪的高发。流动人口从一个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突然到达一个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外界物质的诱惑力明显增强,因此也大大增强了刺激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解释了为什么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侵财型犯罪为主的现象;三是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在人口流动管理秩序方面我们的社会还是很缺乏经验,导致流动人口在社会管理上的缺位,从而为犯罪留下空间。

(2)个体原因。从个体方面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有:一是对本来有劣迹的人员来说,其在异地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其先前一贯行为的延续,因此,这些人犯罪的特别之处并不在于其系外来人员的身份上,而是其本来内在的犯罪人格外化的表现;二是对偶犯来说,其在异地犯罪的原因更多的是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与刺激。比如,到新环境后经过比较,相对贫困感的增强导致内心的不平衡,最终选择犯罪来排解这种情绪。这解释了为什么本来在其家乡看起来很本分的人到了外地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不仅仅只是贫困就会导致犯罪,因为其本来是贫困的而在本地也有同样贫困的人们,都没有选择犯罪,只是有了比较,是相对的贫困感增强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已;三是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这些人口与原来的生活地连带感中断,而其与城市的常住居民在心理与生活上的距离感,使得流动人口道德感的外在牵制力减弱,从而导致这些外来人口的犯罪倾向更加明显。

另外,传统研究方法所描述的在流动人口犯罪中,犯罪主体教育程度比较低、男性占多数以及都发生在青壮年等情况。笔者认为,这些与其他普通犯罪并没有特别不同之处,对任何犯罪行为来说,这些情况都是明显的表现。因此,笔者认为,这些并不是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所应关注的独特方面。

三、理论的实践运用: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措施

对犯罪存在论来说,其核心在于研究因果关系,至于对犯罪的防控并不是其直接目的,而只是其理论成果的实践运用而已。在通过犯罪存在论这一新视角对流动人口犯罪原因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预防也不是不可能的,可以从社会预防与主体预防两方面入手:

1.社会预防。从社会立场出发,要防止与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应积极探索人口管理制度的合理化,促进流动人口流动的秩序化,从而增强社会的整合力,降低刺激犯罪的环境方面的可能性。一要建立外来人口管理网络,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对于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及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建立登记站。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二要尝试并推行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多种有效模式。可以采取“民工之家”的形式使散居的外来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对外来流动人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等进行分层次管理,确定放心层、关注层、隐患层,并分别进行管理。三要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出发,应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区社会的关系,建立起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社会的良好互动关系,消除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受歧视感与距离感,尽可能抑制流动人口犯罪内外因素的交合。

2.主体预防。从流动人口方面讲,努力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快融入流入地的社会,是防止其走向犯罪的重要方面。一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二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三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实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民工所在的学校或是由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