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应随案羁押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随案羁押,这种办案方式存在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办案效率、影响诉讼质量、加重基层负担等诸多弊病。笔者认为,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应随案羁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实践中此类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犯罪嫌疑人仍羁押在基层看守所,这种办案方式存在诸多弊病,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增加办案成本。由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基层看守所,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将在市和基层之间多次往返,我国基层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特别是一些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市和基层之间相距遥远,从市到县少则几个小时,多则一两天,办案的油料费和差旅费是笔庞大的开支,这样必然大幅增加办案成本。

其次,降低办案效率。上级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基层看守所,将不得不驱车数小时,乃至一两天到基层办案,这样一方面长途跋涉,办案人员十分辛苦,另一方面大量的时间花在路上,这些都将大大降低办案效率。

再次,影响监管质量。案件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仍羁押在基层看守所,负责审查起诉的上级检察院公诉处与监督看守所的基层检察院监所科既不是同一个检察院,又非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下级业务部门,沟通联系很不方便,这样就导致负责审查起诉的上级检察院因路途遥远、信息不畅而不能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而且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基层看守所一般是他们的户籍地或居住地,熟人多,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和串供思想,从而严重影响办案质量。

第四,增加基层负担。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上级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基层看守所而不得不多次前往基层办案,基层检察院一方面要派人协助上级检察院办案,另一方面要接待上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这样将进一步加剧基层检察院人力、财力紧张的矛盾,明显增加基层负担。

因此,对于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随案羁押非常必要:(1)方便办案的需要。案件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随案羁押至上级检察院所在地看守所,可以节约时间、人力和财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方便司法机关办案。(2)保证安全的需要。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刑犯,他们要么不甘羁押,伺机逃跑,要么悲观厌世,自残自杀,这些安全隐患一直是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和驻所检察人员感到头疼的问题。相对于基层看守所,市级看守所设施更完备,管理更严格,监管更到位,警戒更严密,更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

同时从我国司法机关现有办案条件看,犯罪嫌疑人随案羁押也是可行的:(1)有足够监号。报送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少数,一个基层检察院一般一年只有几件,多的也才10件左右,市级看守所有足够的监号可以羁押这些犯罪嫌疑人。(2)有专用车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法装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地市级政法机关都配备了性能优越的专用囚车和警戒保卫车辆,完全可以满足把犯罪嫌疑人从基层看守所换押到市级看守所的需要。(3)有足够警力。我国地市级检察院都成立了法警支队,配备了枪支、警棍、手铐、头盔等必要的警用装备,大部分地市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特警支队,有武警部队驻防,现有警力完全可以承担把犯罪嫌疑人从基层看守所安全换押到市级看守所的任务。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表述为: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随案羁押。

(作者单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李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