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在司法活动中,公正是人们评价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最基本最重要的客观标准,它是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这种司法公正也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
一般来说,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其实就是实体裁决公正,但这种裁决公正只有相对正确,没有绝对正确。实体公正也只能是相对公正,并且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而程序公正则不同,程序公正的要求是严格、绝对无条件限制的。虽然在程序公正指引下所产生的实体裁决未必都是正确的,但在没有程序公正指引的情况下必然不会带来正确的实体裁决,因此,司法公正的核心正是程序公正问题。
一、关于程序公正的初步认识
程序公正指对权利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和方式是公正的,它体现的是一种“过程价值”,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则确立于英美法,其核心即以公正为价值取向,被推崇为实行法治的首要条件,现已为多数国家所公认。我国法律虽然不采用这一概念,但对程序的认识也不再局限于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范畴,而趋向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
二、维护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等观念在不少司法人员的思想中依然根深蒂固,这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阻碍了刑事诉讼法治的建立和深化。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凸显程序法价值理念,维护程序公正,对于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并做出正确的裁决,即实现实体公正,但实体公正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化,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因为公正的程序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使被追诉者拥有与国家进行平等抗争的机会和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案的发生,确保司法机关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所决定,公正的程序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但“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可见“程序公正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公正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重要根据之一”,它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二)程序公正是诉讼中民主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刑事司法程序的保护人权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惩治犯罪、保护受害者的人权,并由此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集体人权上,还表现在它同时还维护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它确保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公平的待遇,并享有与国家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使他们的个人力量在诉讼中得到加强,从而改变了国家在诉讼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规制了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发扬了民主,保障了人权。
(三)程序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重要评判标准
这是由程序本身的价值所决定的。在诉讼结果与案件的实体真实不尽吻合的情况下,程序公正仍能使公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公正,从而化解部分当事人的不满,使诉讼结果为当事人所接受。反之,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诉讼结果,即使与实体真实相符,也难以消除人们对其正确性的疑虑。
(四)程序公正是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标准
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案件客观事实的活动,而且也是程序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刑讯逼供、秘密审判等方式产生的判决,即使符合客观事实,也因其野蛮专横和丧失理性而应被舍弃。可以说,实体不公只是个案公正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公正性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公正自身体现着一国法制的公平和正义。只有当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得到普遍承认和尊重,诉讼法和实体法得到同等的遵守和服从时,法治现代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检察监督在维护程序公正中的作用和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权力体系中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主要体现为对程序公正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实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程序公正,确保合法、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整作用,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可以说,检察监督是对程序公正最直接最有力的保障。
目前,我国以程序公正为切入点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工作对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的注意仍存在一些问题,而检察机关对所存在的这些问题的监督力度也仍然显得疲软。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规范不完备,监督范围过窄
首先,在立案监督中: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而对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未作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未做规定。
其次,在侦查监督中,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这就形成了公安机关“暗箱操作”的局面,致使任意采取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最后,在审判监督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应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但在整部法律中,可依据的具体规定很有限且极为原则,致使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仅仅局限于公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和对法院裁判的书面监督,而对其他有关审判活动是否监督,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监督手段不力,缺乏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另一方面又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强制力和保障机制,从而使这种监督留于形式,大大削弱了监督的效力。例如:在立案监督中,当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法律未明确规定这种意见和通知的法律效力,也未规定当公安机关拒绝接受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法律后果,从而难以保障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违法时,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当审判人员消极应付或置之不理时,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三)监督重要性认识不够,影响监督效果
现阶段,由于立法和体制上的不完善,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不少干警错误地认为“不管手段如何,只要能够破案、结案就行”,忽略了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而且一些检察人员缺乏监督意识,不会监督,不愿监督,或者存在着怕监督的畏难心理,从而大大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例如,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虽然在开展,却偏重于运用抗诉权对审判结果也即实体公正进行监督,对程序不公正问题一般只是就法庭上发现的表面现象进行监督,很少对深层次的问题进行监督。此外,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对于如何监督法院审判活动存在多方面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四、加强检察监督,确保程序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维护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然而,由于司法体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备以及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等多方面的原因,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未真正确立和实现,其社会效果也不尽人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强化维护程序公正的法律监督,必须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于自身的努力,使检察机关对司法程序公正的法律监督既具有深度,又具有力度,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解释,增强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
当前,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补缺监督空白,完善监督内容,为强化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并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制约效力,明确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减少两院分歧,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树立程序公正的观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司法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为此应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程序工具主义思想,程序和实体并重。我国传统法文化强调义务本位,加上建国后不注重建立具备公正程序要件的法制,许多司法人员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人停滞在工具主义的层面上,这成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的内在的巨大障碍。当前办案中所存在的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现象均与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法治秩序的逐步建立为程序公正观念的培植提供了良好的大气候,同时,英美法系的“法律正当程序”、“程序公正优于诉讼效率”等原则,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其次,要培养公正意识,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这主要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大量事实表明,司法不公主要不是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的,而是明知故犯,徇私枉法,这是政治素质问题。当然,仅有教育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健全监督体制和办案纪律,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进一步培养公正意识。
最后,要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机关所必须面对和处理好的问题,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增强会导致司法资源消耗的增加,从而降低诉讼效率,而过分追求效率,又会有失公正;另一方面,一旦诉讼公正得以实现,则表明司法资源的配置是合理的,程序运行是适当的,从而实现了诉讼效率。因此,在诉讼中要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公正优于效率。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建立法治国家,除了要有健全的司法体系,法的执行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有一支精干高效的司法队伍。对于检察官个人来说,应努力实现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使检察官的任命方式、任职资格等走向法治化。对于检察机关集体来说,应在检察院内部管理中,对实施程序公正的法律监督情况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把激烈的竞争机制引进检察工作中,提高程序公正的法律监督水平,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