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中的舆论监督审判公开中的舆论监督

第一、要对舆论监督给予更为全面的认识。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待审判公开的态度常常因对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对普通民众往往比较宽松;对新闻媒体却十分谨慎。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往往认为,新闻媒体的参与,会使自己成为一个被监视的对象;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将其置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在这种心态下,法院自然会以一种谨慎的态度对待舆论监督。在这时,法院往往忽略了舆论监督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一方面,全面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法院抵御来自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干涉;另一方面,在我国整体的法律教育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媒体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普法宣传,消除民众因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而对法院判决产生的不满情绪,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减轻法院不必要的压力。第二、从法院自身建设方面消除舆论监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对公正审判是一把双刃剑,掌握不好的话就会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这是实现舆论监督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法院首先应当提高自身的独立性,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不为媒体导向所左右,仅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审判工作的最高目标。同时,还要提高承审法官的素质,使法官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判决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努力使整个审判工作能够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第三、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要在审判公开中真正实现舆论监督,除了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努力外,对新闻媒体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规范。任何案件,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以前,新闻媒体的任何报道都只能以陈述事实的方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报道,报道中不应对实体问题含有任何评论性、暗示性的语言,以防对法官的判决产生影响。更不能使用带有煽动性的语言,激起社会大众对审判的非正常关注。第四、建立更为合理的具体工作制度。近年来,各级法院为实现审判公开,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在保证审判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为旁听群众及新闻媒体提供了方便。但是,现有制度明显偏重于对新闻媒体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应逐步改进此方面的规定,建立起更合理的具体工作制度,使舆论监督更容易进入法庭,使审判公开的大门向舆论监督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