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后外逃然后再次投案得行为仍应认定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能否成立自首,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处逃,后又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犯罪嫌疑人能被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认定自首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又明确了“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不管犯罪嫌疑人先前是否曾经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且外逃期间被批捕,确实符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这一时间段,故其外逃后主动投案的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加上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律规定。

其次,犯罪嫌疑人最终的主动投案行为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的目的,既是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又是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落实刑罚经济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后又主动归案,其归案完全是在其本人意志的决定下自动为之,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悔罪态度的客观行为表现,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最后,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符合常理。常理,即是一般人、普通人的理解。把犯罪嫌疑人外逃后主动投案的行为区别于被动被抓后如实交代的行为,一方面可以反映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待遇,体现法律的公正,另一方面还有对广大罪犯的昭示作用,促使未自首罪犯归案,使其知晓有自首行为的益处,从而产生趋效应。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检察院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