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遏制超期羁押

从严格执法方面讲,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变相的非法拘禁,是执法机关违法办案的一种积弊,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而且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造成羁押场所各类事故的隐患。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的目的定位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赢得各办案单位的认同和支持,从而为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首先,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划分出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两大类,并针对这两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办案机关的不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即建立起内部、外部两种不同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次,在内部、外部这两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大格局中,除了监所检察部门全面开展的监督检察外,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监督检察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侦查监督,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按照法定时间报捕,直接予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被羁押案时,对法院是否按时开庭审理和宣判实行监督。

有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必须有具体的工作制度予以保障,才能使预防超期羁押工作落到实处。

(一)案件专人、专项负责制。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羁押的期限也不同,处于一个流动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法院及时沟通,保证不出现超期羁押现象。如果出现超期羁押,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必须承担监督不力的工作责任,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案件登记建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登记建档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方式。因为案件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其办案机关和办案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流动性、反复性的特点。因此,采取设立“流程卡”跟踪监督的方法,即案件到了哪个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就监督到哪里。

(三)案件配合协调制。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通气、互相协商,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使监督检察工作能在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中健康运行,并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传统,构成了有效预防超期羁押发生的坚实基础。

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