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法第375条的适用

刑法第375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公文”,特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下达命令、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部队机构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指无权制作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制作:“变造”,指利用涂改、擦消、更换照片等改变其真实内容的方法制作:“买卖”,指购买和出售:“盗窃”,指秘密窃取:“抢夺”,指公然夺取。

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以被告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确立所适用的罪名。如被告人伪造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则罪名应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该罪属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即使未造成什么损害后果,仍可构成本罪。不过这五种行为,在危害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盗窃、抢夺”似乎更为胆大妄为;变造,毕竟是在真实东西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比伪造要轻微一些;买卖,沟通制作者与需方,起媒介作用,在其他要件一样的情况下,买卖比伪造似乎相对危害性小一点。如伪造货币罪(170条)就重于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罪(171条),前者法定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至死刑;后者起刑点为拘役,最高处无期徒刑。

375条2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车辆号牌”指军队最高主管部门监制的专供部队车辆使用的号牌。“武装部队”,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

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否则虽非法生产、买卖上述部队专用标志,但还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本罪。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讨论:生产、买卖过时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标志,能否构成本罪?如某造假币者造出面额1千元、1万元一张的人民币来,这能叫伪造货币罪吗?同理,伪造出根本子虚乌有的部队制服、车辆号牌来,稍有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假制服(比如颜色、款式大相径庭)、查验机构稍加识别就能查出它是胡乱编造的车辆号牌,这能侵害武装部队的声誉吗?所以,这个罪名中的制式服装、车牌号牌等专用标志,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或即将使用的。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