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八修正案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即“醉驾入刑”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醉酒驾车被纳入刑法后,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不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而归入刑罚。对于醉酒驾车的人将被处以拘役,即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
一、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频繁,尤其是醉酒驾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醉酒驾车已成为马路杀手,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从古至今酒文化盛行,大多时候宴席都被称作“酒席”,足以证明酒在人们生活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应酬休闲适当喝酒无可非议,但很多人在喝酒后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10年6月11日至7月12日期间,全国交管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3580起,其中醉酒驾驶4521起。从以上数据可知,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在醉驾入罪之前就已有对酒后驾车处罚的相关规定,但很多人对相关规定置之不理,依旧酒后驾车,引发多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国家对醉酒驾车已令行禁止,但近年来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仍居高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简单的经济处罚和可以说与危害后果不相称的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难以有效遏制酒后驾车。对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醉驾人员虽有刑事惩罚,但是依旧不足以有效遏制醉酒驾车。《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重大事故情况下才被处以刑罚,而实践中刑罚与危害结果亦不符。随后最高院对醉驾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也没发生实质效用。综上所述,在这种背景之下,只有通过采取严厉刑罚处罚,提高醉驾者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醉酒驾车的问题。
二、醉驾入刑的效果
修改前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与之前规定相比,本次修改的危险驾驶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之前醉酒驾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的处罚不过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下、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两千元。刑法第八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驾者将面临1至6个月拘役及罚款。拘役与拘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拘役则属于刑事处罚,不但意味着醉驾司机犯罪,同时会留下刑罚记录,醉驾司机将被贴上犯罪标签。如果是律师、公务员、国企员工的话,将面临的可能是丢掉工作的问题。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不得超过20日。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醉酒驾车是一种高度危险和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刑八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0.2%,其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3.1%。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均已依法立案调查。自从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数量、查处醉酒驾车数量、因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指标同比均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由此可见,醉驾入刑对酒后驾车的遏制作用显著。醉驾入刑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法律完善、社会进步的表现,意义深远。醉驾入刑应民众要求,顺应民意,也是对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加上判处结果差距较大,才会引起群众非常强烈反响。一些酒后驾车者完全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仍旧驾驶车辆,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醉驾入刑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阻止了大多酒驾肇事的发生。醉驾入刑真正意义所在就是维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于此同时,醉驾入刑是对民众的一种警示,让更多的人远离醉驾。醉驾入刑有效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填补了一项空白。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由于此前法律对醉驾者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醉驾屡禁不止。
三、醉驾入刑的局限
醉驾入刑的实施是对交警执法规范化的考验。法律的威慑力取决于执行力度,执行不到位将导致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危害大小。具体案件不同,情节、事实也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时间、环境、地段,例如在人群密集地和郊区空旷地带,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定罪时都需考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没有一个客观界定的标准。对办案机关来说不好判定,但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给法官的裁量权也太大。醉驾入罪不论是以酒精量为的判定标准,还是考虑其他因素,都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醉驾入刑存在漏洞和模糊地带,容易导致司法和执法不公,给某些人留下可逃脱的机会。所以对醉驾领域的法律惩处存在漏洞,应出台具体司法解释,填补存在的漏洞,知道具体执法过程。此外,醉驾入刑导致更多的人入罪,提高了醉驾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更多人入罪可能导致监狱超负荷,也提高了惩罚醉驾的司法成本。刑事入罪的人越多,意味着更多的人会因此留下案底,被贴上犯罪人员的标签。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对醉驾入刑具体的贯彻执行。法律存在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但更大的意义在于预防犯罪。醉驾入刑也不例外,更重要的是应让更多的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公民进行安全教育,共同目的都是减少醉酒导致的交通肇事,维护公民生命安全。总之只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出台关于相应标准界定的司法解释,增强醉驾的可操作性,以及加强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
王东艳,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