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义斌
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以党和国家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方针为指引,以积极探索、广泛实践、建章立制、推动立法为特点,坚持保护、教育、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司法专业化、非刑事化、轻刑化和个别化司法关怀,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挽救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方式应当遵循寓教于审,全面调查和迅速、简化的原则。
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有助于案件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在调查的内容方面,应当包括学习情况、家庭情况、日常生活情况、成长经历、人格形成过程、本次案发前有否不良行为及引起此次犯罪的原因、以前的个人品行操守情况等基本信息;(2)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采用教育式讯问法,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用语准确易懂、生动有效。讯问时,应当结合案情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知识教育;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具体情况为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3)通过确立暂缓起诉制度,适当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作不起诉处理。建立一支以社区工作者为主的专门从事帮教工作的队伍,由帮教小组对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并将该未成年人的表现及时反馈给检察官。审查起诉部门应加强同公安、法院、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