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

作者:传东刘春涛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应将遗失物与遗忘物等同视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取得遗失物并加以持有,拒不交出的,应构成侵占罪。

(一)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概述

在刑法学界,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是否存在区别是侵占罪中分歧较大的问题。目前主要有”区别说”和”统一说”两种观点。持”区别说”观点的论者认为,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不能认定为侵占罪。而”统一说”则认为,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去其占有的动产。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遗忘物包括遗失物,遗失物也可以构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

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但对侵占遗失物等是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很难的。”遗忘物”的概念是立法者在某一具体占有遗忘物案件定性为侵占罪之后提出的。由于该立法用语来自于个案,不具有普遍实用性,才带来了解释上的差异和司法上的混乱。凭借丧失控制时间的长短,能否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等标准,都不足以将两者区分开来。并且这些区分标准主观色彩浓厚,不宜把握,容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故笔者认为应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等而视之,从而减少认定犯罪的困难。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为以及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严格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就会出现当行为人将某一无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如果财物所有人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则该物为遗忘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反之,则该物是遗失物,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这就使得区分侵占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财物所有人的主观状态,这是不科学的和不合理的。

(三)对侵占遗失物行为的处理建议

虽然笔者赞同在刑法上不严格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二者均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并不主张扩大刑法对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干预。由于我国民法关于遗失物之拾得规定–即要求归还遗失物给失主,因此付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是采用罗马法中的不取得所有权主义。这就使得遗失物拾得者成为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立法是用道德约束自然人的法律行为,对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普通人自然难以做到,即使是有较高思想觉悟的人,亦难遵从。这就要求有灵活的、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解释来软化、缓和过于强硬的立法态度,对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民法能够处理的,尽量按照民事程序解决,一般不作犯罪追究。

作者简介

刘春涛綦江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传东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

作者:传东刘春涛新闻来源:正义网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应将遗失物与遗忘物等同视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取得遗失物并加以持有,拒不交出的,应构成侵占罪。

(一)遗失物与遗忘物的概述

在刑法学界,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是否存在区别是侵占罪中分歧较大的问题。目前主要有”区别说”和”统一说”两种观点。持”区别说”观点的论者认为,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而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不能认定为侵占罪。而”统一说”则认为,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去其占有的动产。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遗忘物包括遗失物,遗失物也可以构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包括遗失物

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但对侵占遗失物等是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很难的。”遗忘物”的概念是立法者在某一具体占有遗忘物案件定性为侵占罪之后提出的。由于该立法用语来自于个案,不具有普遍实用性,才带来了解释上的差异和司法上的混乱。凭借丧失控制时间的长短,能否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等标准,都不足以将两者区分开来。并且这些区分标准主观色彩浓厚,不宜把握,容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故笔者认为应将遗忘物与遗失物等而视之,从而减少认定犯罪的困难。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为以及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严格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就会出现当行为人将某一无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如果财物所有人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则该物为遗忘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反之,则该物是遗失物,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这就使得区分侵占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财物所有人的主观状态,这是不科学的和不合理的。

(三)对侵占遗失物行为的处理建议

虽然笔者赞同在刑法上不严格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二者均应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并不主张扩大刑法对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干预。由于我国民法关于遗失物之拾得规定–即要求归还遗失物给失主,因此付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是采用罗马法中的不取得所有权主义。这就使得遗失物拾得者成为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立法是用道德约束自然人的法律行为,对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要求,普通人自然难以做到,即使是有较高思想觉悟的人,亦难遵从。这就要求有灵活的、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解释来软化、缓和过于强硬的立法态度,对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民法能够处理的,尽量按照民事程序解决,一般不作犯罪追究。

作者简介

刘春涛綦江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传东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