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法理基础

摘要:本文从诉讼法理的三个要点入手,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赋予检察机关基于“公益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力,不但是国家宏观法律词控的有效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实体法律实施的职责所问。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法理研究

一、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松权符合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因其主体的国家属性,使诉讼被赋予上了政府色彩,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所谓“私权纠纷”,根据“私权自治”原则,自然对以国家面孔出现的检察机关具有一种“先天排斥”。

私权自治意味着权利主体对权利自由充分地支配和处分,但正如没有绝对的权利,处分的自由也是以一定的界限为前提的。当纠纷产生过后,当事人的一方诉至法院,求助于这架庞大的国家机器时,实际上其所享有的这份权利的最终命运已经绝非自己所能真正控制。从一定程度上讲,当事人的权利在诉讼的开始便被让渡了部分。因此,在诉诸法院的纠纷当中,所谓的“私权自治”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民事诉讼确实处理的是私人事务,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但诉讼活动本身已经体现了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