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在实践中的法律属性与价值认定

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没有统一做法,定罪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认定为盗窃罪。争议的存在与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前者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带来了理论困扰,后者则带来了实践操作层面难题。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

■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

否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主要为: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不包含虚拟财产这种无体物,尽管对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是否不限于无体物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但中国大陆刑法学者一般认为物品只要具有“管理可能性”,就能构成盗窃的对象,因此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且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电、气等也可以构成盗窃罪对象,可以推知财物中的无体物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包括财产性利益均符合盗窃罪的调整对象范围。此种解释属于对“财物”一词的扩张解释,没有超出其可能的含义范围,亦符合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所以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其符合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具有经济价值性的物品,才能符合财产罪的一般属性,进而属于财物的范畴。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虚拟财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首先,虚拟财产是游戏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其原始获得是游戏参与者投入大量时间和体力、脑力劳动的过程,因此,虚拟财产中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其次,虚拟财产满足游戏参与者获得心情愉悦等多种需求,这是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再次,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这是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交换价值和流通性等属性的最好印证。

2.虚拟财产具有可管理性。盗窃的行为本质在于行为人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权,换言之,即建立起自己的非法支配关系,因此,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人力可能控制和管理的财物。虚拟财产的可管理性表现为:网络游戏开发者将已开发的网络游戏存储于特定服务器上,可以实现对游戏运营的管理;游戏参与者将原始获得和通过货币交易实现的虚拟财产存储于特定账户,从而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

3.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法律未禁止即合法,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虚拟财产符合刑法意义上财产犯罪中“财产性”的要件,具有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不存在理论障碍。同时,笔者认为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仅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欠妥当。首先,从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看,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为计算机系统安全,尽管虚拟财产的盗窃者使用植入木马、传播病毒等手段盗取虚拟财产的方法破坏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但是盗窃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虚拟财产,造成的结果是虚拟财产所有者丧失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从根本上讲,盗窃虚拟财产侵犯的法益应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其次,从行为方式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过是盗窃者使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的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行为对象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从严格意义上讲,网络游戏并不能算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其不具有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调计算机的应用功能,而网络游戏主要在于娱乐。

■虚拟财产的价格计算方法与价值评估步骤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难在不易确定虚拟财产的公允价值,即较多的市场参与者对于一项虚拟财产的效用、未来的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承受这样的不确定性所要求的金额缺乏一致观点。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来源主要渠道有二:一是网络游戏开发者自定价格,二是游戏参与者之间离线交易的市场价格。游戏开发者确定的价格是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价格高低取决于营销策略、运营和利润状况,所以不具有公允性,因而不能成为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标准。离线交易的价格也应当区别对待,针对熟人之间的交易,因具有感情色彩,其价格也不具有公允性,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虚拟财产价格计算方法和价值评估步骤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盗窃的数额应为损失的数额,而不是销赃数额。盗窃而来的虚拟财产,其出售价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下形成的价格,因此,从打击网络犯罪和保护游戏参与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以损失的数额而非销赃数额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

2.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步骤。首先,可以直接在交易市场上寻找与被评估虚拟财产具有功能一致性的参照物,参照物的市场价格可以直接作为被评估虚拟财产的价格。其次,如果找不到具有功能一致性的虚拟财产来比照,可以寻找具有功能相似性的虚拟财产作为参照物,按其成交价格做一定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的虚拟财产的价格。

当然,虚拟财产作为软件资源,其价值主要依赖于系统环境,时间也是影响虚拟财产价值的重要因素,随着时间推移,网络运行环境更新,新的游戏被开发,虚拟财产会贬值。因此对虚拟财产开展评估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从长远来看,建立与网络虚拟财产相适应的价值评估机制是必要的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