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陷阱”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判定

侦查陷阱,又称警察圈套,是指侦查人员为获取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侦查手段。由于通过此种途径获得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其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当事人定罪量刑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举出办案实践中一相关案例,供同仁探讨。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2日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携带伪造的“饮食旅馆业定额发票”3张,到小肥羊饭店兜售,饭店工作人员回答“这事你与老板说”,并借机报警。公安局税警队干警迅速赶到,在了解到张某某只携带假发票3张后,便佯作该饭店老板,称需要发票10万元,约定次日在胜利宾馆门前交货。当日夜,张某某与其洛阳的上线联系,于11月3日上午在长途汽车站接到伪造的发票10本,共计500张,价值10万元。11月3日下午14时,张某某携带上述假发票到胜利宾馆门前接头,公安局税警队干警乔装前往接货,查验假发票数量后,公安干警亮明身份,将其当场抓获。经查实,张某某曾于11月1日将伪造的“饮食旅馆业定额发票”一本计50张,出售给另一饭店。另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于2003年曾出售伪造的同类发票数千张,后翻供予以否认,因证据不足未能认定。

[分析意见]

本案中,关于出售伪造发票50张的事实,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对此认识是一致的,但其出售发票500张的事实,应否认定,或如何认定,却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认定。因为张某某在小肥羊饭店兜售假发票时,公安人员已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在完全有条件将其当场抓获的情况下,却因张某某仅携带3张假发票,犯罪数额不够,而引诱其实施了数额更大的犯罪行为,直接导演了张某某出售假发票500张的犯罪事实。如果不是公安人员的引诱行为,这起犯罪事实是不会发生的,因而将该起犯罪事实的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只可将该圈套作为突破案件的一种手段,而此事实不能计入犯罪数额。

观点二:应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显然没有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有材料显示其犯罪数额极大,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但因有关涉案人员在逃,不能查实其余罪。如果该事实不予认定,不计入犯罪数额,则明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会有失社会公正,甚至造成打击不力之嫌。

观点三: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出售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未能达到犯罪嫌疑人期望的出售成功之目的,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要求。

观点四:不认定犯罪未遂,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犯罪未遂,顾名思义是与犯罪既遂对应的,但该犯罪事实因是侦查陷阱所致,所以从根本上不存在既遂的基础,故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故意明显,又实施了犯罪行为,完全排除其责任也不恰当,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陷阱造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紧扣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首先,必须排除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认识。假设行为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即对其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及危害性是明知的。因此,即使受到了诱惑,行为也是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完全排除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都应予以认定。

第二,严重引诱犯罪的“陷阱”。即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其犯罪故意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怂恿下产生的,虽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却存在瑕疵,应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考虑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非其本意,而是在侦查人员引诱下被动产生,如负全部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量刑时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普通“侦查陷阱”。即行为人本来就存在犯罪故意的情形。侦查人员的引诱只是使其的犯罪意图以行为的方式暴露出来,即便侦查人员不实施引诱,行为人在条件具备后,仍必然会实施犯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了打击犯罪而作出的引诱行为就是正当的,这时通过“侦查陷阱”获取的证据就是合法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但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处罚。就本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售假发票的犯罪故意明显,且犯罪故意持续存在,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陷阱”造成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但应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指普通发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8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2004年2月17日,陕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将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张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