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修正与刑事法治的进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必将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发挥巨大的推进作用。就刑事法治的进步而言,我认为宪法修正案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完善刑事法治的宏观指导

宪法修正案对刑事法治的宏观指导方面的完善,突出体现在两点:

其一,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写入了宪法。这样,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光辉思想,尤其是其中直接关于惩治和防范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的精辟论断,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新增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供了宪法的根本保障。而依法治国,当然应当包括依照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事法律来惩治和防范犯罪活动,以维护国泰民安。可以说,刑事法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宏大工程中占据着基本的、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宣言,就给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从整体和宏观上确立了目标、提出了要求。

二、强化刑事法治的经济功能

保障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现代刑事法治基本而重要的功能之一。宪法修正案在原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将原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修正案的这一重大改革应当在刑事法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刑事法治应当转变观念,在法律规范及其实务运作中积极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制度,有效地惩治与防范形形色色的危害合法经济形式与经济活动的犯罪行为,从而充分发挥现代刑事法治应有的经济保障与促进功能。

三、改进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

宪法修正案将原第二十八条中的“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

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一修改科学地改进了对国家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有助于理顺宪法与刑法的关系。

此外,宪法的修改形式即宪法修正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也应为刑法典之修改所考虑采纳。我国宪法迄今的三次修改,即1988年、1993年和此次1999年3月的修宪,均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近年来我国其他一些法律的修改,有不少虽以修改《决定》之名称出现,但就其形式与内容的结合上看,实质上也属于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国家立法机关关于修改法律采取修正案之方式的立法经验,尤其是修改宪法明确采取修正案之形式的做法,很值得部分修改、补充刑法时所采纳。1979年刑法典颁行后的十多年间,我国立法机关部分修改、补充刑法典时先后颁行了25部单行刑法,曾造成了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单行刑法彼此之间关系失调和矛盾、含糊等弊端。1997年修正通过的新刑法典将原来存在的单行刑法经过梳理、调整而全部纳入新刑法典之中,从而实现了刑法规范的统一和比较完备。但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的决定》,又是一部单行刑法而非刑法修正案。为什么部分修改刑法典应采取刑法修正案之形式?因为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但与单行刑法之形式一样灵活、及时、针对性强和立法程序相对简便,而且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其与刑法典的关系,载明了其对刑法典的哪些部分、哪些条文进行怎样的修改、补充或废除,一经颁行,其内容即被刑法典所吸收。这样就在立法形式上维护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避免了新的修改补充与刑法典有关内容关系的失调、不明确问题,从而既促进了立法的发展和协调完善,又便于司法中对立法的正确运用。因此,建议刑法典的部分修改、补充借鉴修宪方式而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并在刑法修正案颁行后,及时将其直接吸收进刑法典,以科学地完善并便利司法。

赵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