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公开报道的错误定罪的案例中,因虚假供述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这表明判断庭审中口供的真伪是一个长期的、世界性的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的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翻供。换句话说,此时的翻供就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有两种可能:一是声称在侦查、起诉阶段否认犯罪的陈述是虚假的,因而在法庭上作出了有罪供述;另一种可能是声称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的陈述是虚假的,因而在法庭上又主张自己无罪。
对于第一种主张,即在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而在法庭上认罪的情况,在实践中不常见,因而一般不被人们所关注。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庭应当重点查明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的认罪是否是在明知后果并且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是,这种供述才有可能被法庭接受并且相信;第二,被告人的认罪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如果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于第二种主张,即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在法庭上对该供述予以否认的情况,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究竟被告人哪一次供述才是真实的,被告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成为一个难以判断的问题。
理想的解决办法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情况,即实事求是,来判断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是否与实际发生的客观情况相吻合。但在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恰恰是法庭审判所要查明的对象,因而被告人供述的真伪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事实的审理者的判断未必就是符合事实真相的。古今中外公开报道的错误定罪的案例中,因虚假供述而导致的错案屡见不鲜,这表明判断庭审中口供的真伪是一个长期的、世界性的难题。在日本,解决的方法就是由法官对被告人供述的真实与否进行评价,例如陈述是否一贯、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等。
与日本不同的是,在美国,不是由事实的审理者来判断审判前程序供述的真伪,而是依照程序是否得到了遵守来判断一项供述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纳。具体是由辩方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声称该供述是在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未告知沉默权、未告知律师帮助权等,从而要求法官排除非自愿的供述。被排除的供述不能够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从而不能够成为事实审理者判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的根据,实际上就是相当于这份供述不存在。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应当确立这样一个价值判断,即一个人在清楚知道后果、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推定其为真实。虽然这个推定并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准确,但是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在法庭上被告人就不能对其供述是否与事实相符进行争论,而只能对其供述是否自愿进行争论。而判断一份供述是否自愿,美国则是通过一些非常明确的规则来保障,如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第二,程序规则是否得到了遵守是容易查明的,而一份供述在实体上是否真实则是不容易查明的。因此,从可行性上看,确立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讯问被告人的一系列明确的、具体的规则是解决供述能否被法庭接受并且相信问题的最简单的方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表明我国在对待被告人供述问题上,似乎采用的是美国的方法。但是,由于这条规定还比较粗略和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为了更好地解决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问题,可以考虑在立法中详细地规定保障供述自愿性的具体制度。从西方国家的经验上看,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告知被告人陈述的后果,即你所作的供述在日后的法庭上将会被作为证明你有罪的证据。第二,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即你有权对所有的提问不予回答。第三,准许其辩护律师在讯问时在场。第四,对讯问的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同时形成两份拷贝,一份供在法庭上使用,另一份由被告人签名封存。日后如果对供述的内容或者程序产生争议,其签名的那一份副本可以用来查明这些争议。第五,看守所与负责侦查的警察相互独立,由看守所负责被追诉人的健康、食宿和人身安全。
如果能够在制度上做到以上几点,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张供述不自愿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即使被告人提出这种主张,也可以通过笔录、其律师以及录像加以查明。不过,由于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确立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制度,目前可以考虑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制度和看守所中立制度。
总之,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其在审判前程序中的供述问题,不能一概以庭审中的供述为准,也不能一概以审前程序的陈述为准。程序规则保障下的“供述自愿性”标准应当成为在审判中判断供述是否真实的依据。如果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被告人明知后果、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可以认定该供述是真实的;如果控方未能遵守法律中关于供述自愿性的预防性规则,则可以认定该供述是虚假的。同时,如果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是被告人明知后果、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可以认定该供述的真实性。对于审判前供述是否自愿的问题,则应当由控方来证明:在审前的讯问中所有相关的程序规则都得到了遵守。
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