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3【大中小】何谓“三农”职务犯罪现象呢?是指乡、镇、村等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农业、农村、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简称为“基层行政长官”侵害“三农”职务违法犯罪现象。近些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资财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同时也伴随着侵害“三农”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的不断发生,且呈逐年上升势头。当前侵害“三农”职务违法犯罪现象,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工程,实践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十分不利。因此,对当前“基层行政长官”侵害“三农”职务违法犯罪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对策,预防和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现象发生,这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职务侦查犯罪部门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务必抓紧、抓出实效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设良好的法制环境而作出新贡献。
最近,笔者对所在检察机关近年来20件28名涉及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侵害“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与分析,其中,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干部8件10人,分别占40%36.4%;乡、镇一般干部2件3人,分别10%10.7%;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会计等村级干部10件15人,分别占50%53.5%。由此可见,乡、镇、村干部侵害“三农”职务犯罪现象突出、严重,集中表现在“四个大”上,即所占比例大,涉案犯罪数额大,社会危害大,农民兄弟对此反映大,不良政治影响大。其基本特点可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职务犯罪现象极为突出
近些年来,笔者所在检察机关查办的侵害“三农”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职务犯罪案件竞有20件28人。其中,乡、镇“行政长官”8件10人,村级“行政长官”达10件15人,“乡镇长官”加“村官”,共计18件25人。由此足以充分地说明“乡镇官”和“村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害“三农”职务犯罪现象突出、严重,且呈一定上升势头。例如我院在侦查办理的伍早燕窝串案时,业经认真分析了伍早燕(已判刑)的工作环境和犯罪历程,发现伍早燕在任巫山县骡坪粮站长时,原任副县长刘敬安(已判刑事)当时正在骡坪区任党委书记,与伍早燕在工作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值得关注的是,伍早燕在2001年已经是巫山县粮食局的副局长了,而时任巫山县大昌镇书记刘敬安又亲自点将要伍早燕到大昌镇给其当副手,主管最“引人注目”的移民工作,伍早燕竟然也很乐意的放弃了县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心甘情愿到了乡下去从事谁都惧怕三分的移民工作。一系列的反常现象,使我们认识到伍早燕与刘敬安肯定存在非常不寻常的关系,很有可能就是一个利益集团。所以我们在侦查过程中,时刻注意收集与二人相关的证据,同时加大伍早燕的审讯力度,终于“挖”出了刘敬安这个巫山最大的侵害“三农”利益的贪污贿赂之蛀虫。同时,查实伍早燕原在任巫山县大昌镇主要领导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总额达75万元的全部犯罪事实真,给了当地农民兄弟一个满意的说法。
侵害“三农”犯罪客体集中于农村集体财产及移民资金
由于重庆市巫山县系地处渝鄂两省市边陲的山区农业大县,该县既是国家重点扶贫大县之一,同时又是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重点大县之一。其移民迁建、地灾治理,西部开发、国企改革一直是近几年来该县工作的“重头戏”,也是社会各界普遍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这些领域基本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部位。因而近些年来,侵害对象除村级组织所管理使用的集体所有财产外,更多的是向国家用于移民、扶贫、救灾、退耕还林等专项资金发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移民资金补偿、征用土地、专项扶贫经费等。如原望霞乡党委书记代光学(已判刑)挪用国家扶贫资金10万多元,严重地影响了该乡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基层行政长官”其“职权互补”为作案主要手段
所谓“基层行政长官”之“职权互补”,是指乡、镇、村的干部以互相勾结、彼此利用为主要的职务犯罪手段,且较为突出、严重。不少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采取内外勾结、上下勾结或互相勾结的方式,相互恶意串通,以虚增、虚列、虚报等手段共同非法侵害“三农”利益。共查处此类案件20件28人之乡、镇、村“基层行政长官”职务犯罪案件中,采“职权互补”,虚增移民开发土地、虚增移民补偿物、虚增退耕还林补偿面积和虚增征用土地面积之“四增”作案手段,侵害“三农”职务犯罪为主要犯罪目的。如原忠县龙滩大桥项目经理陈世雄与公司出纳陈小蓉勾结,以虚增工程量方式,套取移民工程款18.16万元;如地处大宁河“小三峡”中心的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系该县重点移民搬迁镇之一。早在1999年6月,双龙镇移民办公室为适应该镇淹没的青龙、双龙等村移民搬迁生产安置需要,并报经该县移民局审查同意,决定在该镇巴雾村4社境内的“石柱沟”一带,以每亩2000元的造价新开垦100亩土地安置移民,并以承包方式全承包给该村村民委员会。该村村委会主任付尚龙、村党支部书记丁庆禄、村委会副主任李应支经其同预谋策划后,采取降低开垦土地造价的贪污手段,分别只以1500元至950元之不等造价,先后又层层承包给该村村民李长安等29户农民。同年底,经该村委会初步验收其开垦土地面积为89.4亩,后经村、镇联合验收其总面积为101.41亩,与村初验相差12.01亩。为中非法获利,这三位涉及移民工作的“村官”,不仅直接坑害了承包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为使其村原所谓初步验收面积与双龙镇联合验收面积基本统一。于是,这三位移民“村官”经再次策划后,竞分别虚构该村村民丁家雄、李长安各开垦6.5亩和5.5亩,计划12亩。而该镇移民办公室仍按其原发包合同所规定的造价如数付给该村委会20移民资金,对超开垦的1.14亩面积,待上报审批准后另付。至此这三位“移民村官”代表村委会实冒领10.59亩虚构的土地开垦面积款2.118万元,各分得赃款0.706万元。又如原巫山国土局耕保科长杜江(被死缓)先后两次勾结周汝清、易继定、涂永平、陈平、陈祖友、袁孝华(均判刑)等6个农民,采取虚报占用土地面积的方式,贪污大昌镇移民征地补偿金406万元。
“基层行政长官”之“四虚一贪”移民经济犯罪系通病
笔者通过初步调查与分析,归纳当前三峡库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乡镇官”及“村官”侵害“三农”职务犯罪现象之总的表现特征,主要有“四虚一贪”。所谓“四虚一贪”,是指当前三峡库区巫山县移民“乡镇官”“村官”之“四虚”,即内外、上下勾结共同虚构移民工程造价、虚构移民补偿附属物、虚构移民征地面积、虚构移民安置新开垦土地种植面积、虚构移民工工资。“一贪”,是指移民“村官”贪污村集体财物。1999年4月初,重庆市巫山县县城——巫峡镇秀峰村党支部书记詹代金某与该县国土事务所所长李忠辉经恶意串通后,以集体的名义虚征该村集体土地、青工苗补偿等手段,共套出国家移民资金补偿款计17.22万多元,共同分得。又如巫山县巫峡镇苟家村村委会主任易美才于1999年6至12月期间,在受该镇政府的委托或协助其村移民工作中,先后以“借”为由,曾三次从村党支部书记向以林手中“借走”其所在村、社集体山林被征用的移民资金补偿款3.3万元,。易当时任何“借据”都有没出。事实真相易是以所谓“借”为由将所“借”集体山林征用补偿款拒为已有。比如1999年10月,该镇秀峰村支部书记詹代金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不上帐的贪污手段,先后贪污该村集体停车场、青苗补偿款等计4.6万元多元。该县县人大代表、巫峡镇人民代表、该镇高塘村村委会主任王毅,因1994年该村所办采石厂时,由村自筹资金修建了一条简易运石料公路。1997年因陋就简该县县城巫峡镇迁建需要,造成该公路部份被毁损后,该村即以村委会名义向县有关部门申请予以补偿。1998年9月16日,该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即对此申请作出予以补偿批复。同月24日,王毅以村委会名义从该部领出其6.56万元后,却不交村财务入帐而将其贪污。广大移民、农民对此反映说:“像目前这样搞四虚一贪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国家投入的钱再多也等于零,反正肥了少数移民村官,亏了我们这些移民、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严厉打击这些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侵害”三农“职务犯罪现象,在三峡库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没有多大希望的。”
案发的“潜伏周期”较长不利及时举报查处
由于国家对移民、扶贫、退耕还林、救济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所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分散在各地基层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对资金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鞭长莫及。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存在多头管理,缺乏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导致监管脱节,形成断层。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在许多地方得不到贯彻,村民的知情权、民主监督权无法实现,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因素往往使得侵害“三农”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如早在1997年初,重庆市巫山县水利局官家溪水库与巫峡镇苟家村的第一、二社因其库租用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后在处理此纠纷中,该村“两委会”主要移民“村官”易美才、向以林与该局,即请时任该镇正副镇长李忠诚、匡安腊(注:已另案追究刑事责任。)以正常工作关系,出面做工作,从而使其水库租用补偿问题于1999年8月31日,双方求得共识,达成协议。由于该村的这两位主要移民“村官”社会公德水准不高,不知其如何“感谢”李、匡这两位镇政府主要“长官”份内的正常工作,反而要另外地去“感恩”,经共同策划。由向以林出面又与该县新县城官家溪自来水公司经理汪平串通,将该县新城管理委员会原征用于该水库旁边2.118亩土地之国家移民资金补偿款4.3419万元,不计入合法的补偿协议,而由向以林直接到该县国土资事务所取出此款,给李、匡这两位镇政府主要官员各行贿赂1万元,余下赃款由易美才、向以林分得,本案8年后方才案发。由此可见案发的“潜伏周期”较长,往往不利及时查办。这样一来,就给检察机关查办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利用其职务条件,侵害“三农”职务犯罪案件增大一定的难度和困难。
据此,笔者认为:为加大当前查办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侵害“三农”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应采取的基本对策是“五个要”:
一要突出打击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侵害“三农”利益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发生在农村移民补偿、退耕还林补偿、社会抚养费收缴、专项扶贫经费、救灾款、低保款发放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要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各种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主要是:规范财务人员职责,严格会计、出纳和钱物保管人员分设制度;推行村帐乡管制度,县对乡、乡对村,逐级对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重要资金物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群众关注的占地补偿、扶贫救灾、低保救济等热点问题,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建立乡(镇)务、村务、站所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收支情况真实、全面、定期地分级张榜公示,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三要选好、配备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一把手”。笔者认为,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必须要与国家的法法治建设进程同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究竞“新”在哪里?新农村的一个显著标志和亮点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农村。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常言说的好:“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当前直接地、具体带领导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这些最基层的“最高”领导者,往往被农民习惯地称之为“村官”。而移民“村官”是指涉及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淹没搬迁或新城镇新农村建设征用土地的占地所在村的“村官”,被广大移民称之为移民“基层行政长官”。其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建成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之“基层行长官”贪污腐败犯罪,村民必然遭殃,此类的“基层行政长官”显然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绊脚石”,必须尽快地依法清除“绊脚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有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四要加强对涉农的乡、镇、村等“基层行政长官”们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教育,要精心选择一些大要案、有影响的“村官”腐败犯罪案件的依法公开审判,以进步扩大办案的法制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以此提高涉农“基层行政长官”们,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管理事务的能力。同时,坚持把思想纯洁、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群众拥护和能够坚守基层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优秀大学毕业生挑选到乡、镇、村、社任职,改善乡村干部的文化结构,带动乡、镇、村“基层行政长官”们的素质整体提高。对素质低劣、行为不良、群众意见大的主要“基层行政长官”,特别是“一把手”,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清退的坚决清退,确保“基层行政长官”队伍廉洁勤政,秉公办事。
五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地强化严厉打击“基层行政长官”其贪污贿、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设良好的法法环境,无疑是至关重的。
重庆巫山县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郝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