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重伤应构成故意犯罪
蒋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没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单纯的逃逸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行为依然定交通肇事罪,司法实务中,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当场身亡,二是被害人因肇事者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身亡或重伤,对于第一种情况,行为人的逃逸可作为刑罚的量刑情节,对于第二种情况,肇事者逃逸与被害人身亡或重伤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定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重伤或死亡应按故意杀人或伤害定性。
首先,交通肇事与逃逸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虽然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肇事的本质在于忽视了注意义务,属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事故发生就标志肇事行为完成。逃逸是行为人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主观犯意产生于事故发生后,属故意行为。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这种救助义务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定义务。行为人制造了交通事故,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处于危险状态,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再次,行为人逃逸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客观方面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行为人肇事后,明知逃逸可能会造成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产生死亡或重伤的后果,但依然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肇事时的过失心态转化为杀人或伤害的故意。
最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同行为人当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两者的犯罪目的相同,都是逃避刑事责任,认识因素相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意志因素不同,前者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都没超出认识到的结果。
交通肇事是常见、多发性过失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伤害,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行为人肇事逃逸更是违背了人道主义,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或重伤统一规定为故意犯罪,不仅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严惩了逃逸的不法行为,促使肇事者履行救助义务,减少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