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安王翠云
云南省剑川县金华镇邑平下太平村农民李红顺,在到公安机关投案替叔叔顶罪后又如实供述案情被释放后,该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使李红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0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红顺的叔叔吴育宽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剑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5月25日,吴育宽又以2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榧木圆条69根,榧木树根13个,共2.155立方米,在运输过程中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民警查获。吴育宽想到自己还在缓刑考验期又犯罪情况严重,为了逃避惩罚,便找到自己的侄子李红顺说:“我上次因收购、运输红豆杉,被法院判缓刑,这次收购榧木树根,又被森林公安查获,事情有点严重,请你帮我去顶一下,我负责李你‘走’的生活及家中农活和照料你母亲。”被告人李红顺遂于同年5月31日到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向侦查机关民警称:“被查获的榧木是我的,吴育宽只是帮我联系了驾驶员运输。”
李红顺200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剑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他这次替叔叔顶罪3天后,忽然想起自己被释放还不到一年,可能成为累犯,出于害怕再被判刑,就向公安机关讲出了案件真实情况。此时,侦查机关认为“真犯是吴育宽”,就抓了吴育宽,放了李红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剑川县检察院认为李红顺在本案中构成包庇罪,加之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于是,剑川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李红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李红顺立了案。
案件提起公诉后,剑川县法院于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完全采纳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并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育宽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其原判刑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包庇罪,并依照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红顺有期徒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