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隔离作证规则 有效查明案件事实

在杨建平诉韩方明、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官有效运用隔离询问规则,组织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适时运用法庭发问,充分揭示了客观事实。本案的审理对于法官如何运用隔离询问规则查清案件事实有以下几点可供借鉴:一、有效采取隔离措施,保证证人如实作证

隔离作证规则是防止证人相互串通或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影响的重要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存在多名证人的情形下,如何有效隔离;当事人与本方证人需对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如何避免相互影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多名证人,法庭采取了以下隔离方式:

一是做到证人之间的有效隔离。当一名证人接受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进入法庭,而是在休息室内等候传唤;当证人作证完毕后应退回休息室,等候庭审结束、阅看笔录并签名后方能离开法庭;证人不能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证人之间亦不允许交流,专门派一名书记员维持纪律。

二是做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隔离。当证人和当事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陈述时,采取当事人在先、证人在后的顺序,避免当事人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或者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例如本案的原告杨建平和证人朱某、袁某需要就杨建平借款给韩方明一节事实分别陈述,法官先要求杨建平进行陈述,之后再传唤朱某、袁某出庭作证。

二、采取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模式,充分揭示案件事实

《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但询问是以审判人员为主、当事人为辅抑或相反,实践中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因此应当由当事人作为质证的主体,法官应当处在中立的地位,发挥引导作用。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诉讼能力偏低的现实,法官不能超脱于庭审询问之外,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发问。

本案庭审中,法官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询问和法官询问之间的关系,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性和对抗性,亦发挥了法官主动询问的功能,对于揭示客观事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在询问开始前,法官要求证人对事实进行描述。

其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按照提供本方证人的当事人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在反询问时,当事人对于对方证人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以验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最后,法官适时对证人进行发问或追问,要求证人对细节问题作出回答,从中比较发现是否存在矛盾和疑点,甄别真伪,使得法官更有效地判断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瑕疵,证人之间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以确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