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计算机技术充值超市购物卡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情: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山东省郯城县某甲超市安装微机系统,超市的系统微机管理员乙、丙在安装过程中私自截留并掌握了超市储值卡消费数据删除程序ιιi.“““文件原理及作用。此后,乙在家中利用私自获取的超市微机远程控制密码,丙在超市末端机上多次将使用过的超市储值卡的消费数据删除,私自恢复储值卡金额。其中乙还将原小额超市储值卡卡值变更为5000元、6000元进行反复充值。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利用ιιi.“““文件进行私自充值的涉案储值卡3193张,涉案金额100余万元。乙、丙将私自充值的购物卡进行变卖和购物,其中乙获赃款6万余元、丙获赃款7万余元。

分歧意见:对于乙、丙构成何罪,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乙、丙利用私自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利用反复充值购物卡的办法非法牟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超市“自愿”交出钱款,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乙、丙利用私自掌握的计算机技术,利用反复充值购物卡的办法窃取钱财,上述行为超市完全不知情,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性质,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乙、丙虽然担任该系统微机管理员,但其权限还不具有掌握并运用计算机核心技术充值超市购物卡的权限,其利用的便利条件并不基于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职务便利;他们利用反复充值购物卡的办法非法牟利,是在超市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超市也并非自愿交出其钱款,因而乙、丙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张明举刘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