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作为当事人,他与公诉人和辩护人法律地位平等、诉讼手段对等。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出庭问题未作规定,导致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形同虚设,对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极为不利。故笔者认为公诉法庭应当设置被害人席,给与其在法庭上真正的当事人地位和行使当事有的权利,获得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是很突出的,规定也很多,而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就很不够。在司法实务中,未给被害人设置席位,将被害人仅作为证据来源而不看作诉讼当事人的做法非常普遍。其原因有: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是否需要出庭,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被害人出庭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图省事,一般只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材料或办案机关的询问笔录当庭宣读,听取各方意见后认定其法律效力。三是对被害人出庭之所以没做更多的要求,无疑是考虑保护被害人的各种权益,怕让被害人特别如强奸、抢劫等的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故不考虑被害人出庭。四是即使通知被害人出庭,也让被害人在证人席上作证,把被害人当成了普通的证人对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的陈述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该法规定,对于定案的证据应当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被害人不出庭作证,怎么能作为证据使用呢?特别是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且,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者法庭的传唤出席法庭,就其受害的事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证,并提供相关的物证。因此,为了充分反映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告人权益相平衡,公诉法庭应当设置被害人席。其设置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审判法庭席位设置问题的规定: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右下方设书记员席,以区分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不同职能;公诉人席置于审判台前方右侧;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辩护人席置于审判台前左侧;证人、鉴定人席置于公诉人席右侧;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审判台适当高于其他席位,以体现审判法庭以法官为主导的特点,同时可避免因审判台与其他席位都在一个平面上,以致旁听席人员的视线被书记员、证人、鉴定人、被告人挡住,而看不到审判员的弊端。
这样,全国法院都为被害人设置一个席位。在被害人出庭问题上,法律应当作出规定。
笔者建议:法律把被害人出庭指控犯罪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通知被害人出庭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对于法院的出庭通知,被害人可以选择当庭陈述。为避免与被告人直接见面受到第二次损害,被害人也可通过网络等方式不面对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允许为被害人提供社会援助的律师,在被害人接受法庭询问时,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生理咨询和照顾,或者由亲友陪伴被害人出庭,将因为进行诉讼行为而对被害人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