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优先考虑适用禁止令

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应适用禁止令

徐杰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未成年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在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优先考虑适用禁止令。

一是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和分辨是非能力较低,容易急躁、激动、感情用事,所以在附条件不起诉中,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无形中增强了“附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附条件不起诉仅要求未成年人服从监督、报告活动、接受教育矫治,这些规定过于宽泛,相比之下,“禁止令”可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可以禁止未成年人接触同案犯以及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能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

因此,笔者建议在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增加“禁止令”的内容,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