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伤者行为是否算“自首”

“新交法”施行以后,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激增,其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即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这一情节能否作为自首情节来对待。

实务中,这一情节常被忽略,笔者认为肇事者(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是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认为,主动投案和如实陈述,是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对主动性的理解应是主动接受司法审查和司法裁判,悔罪、认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在交通肇事案中,由于抢救伤者、保持现场的特殊情况,肇事者选择报案而不是到公安机关投案,仍然不失其主动性,同时接受讯问、如实陈述亦符合自首的另一个条件,因此,此情节应视为自首。

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