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应根据实际情形而定

裴维奇于书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看,这个规定还有需要完善之处。

第一,有些情况下,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难以实现。通常情况下,被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即处于羁押状态。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为7日。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其家庭所在地与办案地相距数千里,或边远山区,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收到通知书时,可能已经几天过去。如果其法定代理人经过数日乘车辗转来到办案地,案件很可能已过审查批捕期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已经进行了,并作出了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出现过。法定代理人千里迢迢来了,但审查批捕程序已经结束,检察机关要做许多解释工作。

此外,按照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都要在7日之内(除去双休日仅有5日)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规定。在实际办案中,对一个有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复杂、疑难案件,审查逮捕部门的办案人要尽量靠前安排讯问犯罪嫌疑人,因为还要留出询问被害人、证人,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和领导审阅案卷、部门或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时间。对上述案件,要做到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可能确有困难。

第二,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可能会妨碍侦查。审查批捕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仅仅是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审查批准程序,案件仍然处于侦查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在7日或30日的拘留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因而审查批捕程序通常是在侦查初期。在审查批捕时,有些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可能远远没有结束,可能还有同案犯在逃。如果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可能会造成案件泄密,或发生串供或串证等妨碍侦查的情况,给后续的侦查工作造成困难。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据此,笔者主张,对于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或其他有组织犯罪,为避免妨碍侦查情况的发生,在审查批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完善审查批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既要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侦查工作需要,还要便于操作,有利于诉讼进行。为此笔者主张:

第一,对于一般案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亲友、老师、单位负责人等成年人或其聘请的律师到场。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在探索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可能不能很好地理解讯问的重要性或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易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他们可能需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的在场支持,以建议和帮助他们作出自己的决定。”在审查批捕阶段借鉴这项制度,对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让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旁听讯问过程,既有利于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也可以协助被讯问的未成年人与侦查人员沟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和进行辩解,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公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二,有碍侦查的,可以通知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到场。

有些特殊案件,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或其他有组织犯罪,为避免妨碍侦查情况的发生,在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为了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轻其心理负担,可以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而且依照法律规定,律师有保守案件秘密的法定义务,一般不会发生泄密的问题。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