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不服不立案的复议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规定

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是控告人和举报人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复议时,却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地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我国法律对控告人赋予了对不立案提出复议的权利。而举报人是否可以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提出复议呢?近年来,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缠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举报人虽然享有多项权利,但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举报人不服不立案的复议程序规定不严谨规范,造成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所适从。近几年来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举报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享有复议权利,但在《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不予立案,经检察长批准后,填写《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检举人、单位或者自首人。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接受控告、检举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议,并填写《复议决定书》,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检举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也有相关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不服不立案交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复议。

2009年4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据此明确规定举报人可以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请求。但是对举报人在什么时间提出,以及办理案件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控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案件的复议的受理和办案时间为妥。比如可以明确:举报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使举报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复议权利。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梁念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