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社会丑恶现象”一出现严重的势头,就有民众、媒体提出建议,主张应当通过新的立法、按犯罪加以打击。从老百姓淳朴的法律观念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从专业眼光看、从刑事立法和犯罪化的科学规律看,这样的建议则显得盲目。因为即使不考虑刑法必须具有的谦抑性,至少也要认识到刑法并非是万能的。
刑法应当尊重人权,不能因为犯罪化而牺牲人们的基本人权。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卖淫嫖娼。既然社会并不能保证让所有的人都有性伴侣,那么有人就得以适当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性权利。所以在中国历史上的有些朝代和现在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是合法的。联合国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的文献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根据这一精神,很少有国家将卖淫规定为犯罪。我国的刑法也并不惩罚卖淫者和买淫者,只惩罚强迫、组织、容留他人卖淫者。但是,因为卖淫嫖娼毕竟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又违背善良风俗,所以在治安管理法中禁止和处罚卖淫嫖娼,是适当的。
而有些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十分困难,将其规定为犯罪容易伤害无辜。如见死不救,它要求明知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有能力予以解救而不解救,那么对于普通人是否明知他人的危险状态、此人有没有能力解救他人都难以取证。美国刑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见死不救”不能定罪始于1907年。较近的案例发生在1997年5月,在美国的拉斯维加斯,一个人目睹了自己的伙伴强奸一个7岁小女孩而没有救助,但法院最后没有对这个见危不救的人定罪,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很难确定救助能力,即行为人当时是否存在救助的能力不好确定;二是救助以后是不是能避免危险结果发生难确定;三是如果救助也许情况会更糟。不具备操作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伤害无辜。现代立法者为了保护公民自由,应当投鼠忌器,宁纵不枉。
再从刑法公平角度来考虑,有些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其以犯罪处罚,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性要求。如吸毒、卖淫嫖娼、赌博、欣赏淫秽物品,这些行为本身是自愿行为,也不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属于刑法上所说的“无受害人行为”,人们之所以确定其为违法,基于两个原因:一是这些行为的相关行为有害,而这些行为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的。二是考虑人们的心理道德承受能力,如卖淫嫖娼和观赏淫秽物品,对社会没有什么直接的害处,但可能让社会的传统道德观念无法接受。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往往把其相关行为与这些无受害人行为本身混同起来了。如卖淫嫖娼与组织卖淫嫖娼、参与赌博与充当赌头、观赏淫秽物品与贩卖淫秽物品。这种混同对于仅仅有单纯的“无受害人行为”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已经超过了犯罪与行为相当的范围。
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对于暂时不能被社会接受的思想、文化、习惯,应当在犯罪化的问题上特别慎重,否则容易把前卫的文化、艺术、思想扼杀在摇篮中。日本曾经将《查特莱夫人的情人》判定为淫秽物品,过去我们曾经把邓丽君的歌当做淫秽物品,现在的标准变化了。所以对思想文化的判断尤其要体现出刑法的宽容。
高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