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红梅刁小清来源:检察日报200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妨害公务案件22件30人。涉案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的“暴力”多为拳打、手抓及脚踢,无使用凶器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伤情多为不同部位的软组织挫伤,伤害程度较轻,除1件构成轻伤外、构成轻微伤情的案件占47.6%,另有47.6%不构成伤情等级。
妨害公务案件的情况分析
一、从执法性质上看,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行政执法人员在常规执法过程中与行为人发生冲突。行政执法人员在接警、出警过程中与行为人发生冲突。如民警查办无证养犬、检查外来人员暂住证明等等,此类案件占36.4%。此类案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此类案件占23.1%?另一种是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等案件,对其进行管理时,其与行政违法人员发生冲突,此类案件占31.8%。
第二类,行政执法人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行为人发生冲突。如拆除违章建筑,此类案件占5%。
二、从成长背景及文化程度上分析,犯罪嫌疑人大多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总体文化程度偏低,初中文化程度人数占主导地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总人数的76.7%;二是多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经济条件差,北京市无业人员和外地来京务工农民所占比重较大,合计占到了总人数的76.7%;三是多为青壮年,20岁至40岁年龄段合计占到了总人数的70%,且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均集中在此年龄段,此三个特点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大多个人素质较差,凡事以自我利益为中心,法治意识淡泊,做事不考虑后果,容易冲动犯案。
当前妨害公务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与贫富差距不仅导致了此类案件的发生,也导致了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许多外地人员出于家庭贫困等原因初中毕业后就来京打工,他们的务工生活经常处于缺乏有序性和有保障感的状态,导致这些人员在赖以维持生计的手段或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通常会抱有一种“能躲过一劫是一劫”的侥幸心理,容易冲动鲁莽,不惜与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触犯法律。
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法律意识存在偏差导致冲突。“执法为民”理念和要求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执法者规范执法的意识,这本是我国法治化道路上可喜的一面。但是,相当数量民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相对滞后于执法队伍,他们感觉到,无论自己语言、行为如何粗鲁,执法者都应当用“文明”的语言和“文明”的行为来对待他们,这样即容易产生冲突。
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公、检、法各机关执法标准不一致,同时也导致了妨害公务刑事案件的激增。比如,法律法规对妨害公务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关键——“暴力”及其相关问题规定的不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暴力”、及其相关问题的认知程度不一致,公、检、法将一般违法行为也认定为构成犯罪,导致妨害公务案件增多。
遏制妨害公务犯罪需采取以下对策
一、准确理解法律内涵,严格规范执法,避免不当归罪。从以上对妨害公务案件的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有预谋地与国家政府机关对立、恶意抗拒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情形极少。多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与当事人发生的冲突都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而得以避免。对那些行为人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此外,还应正确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必须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妨害执行公务。如果不是出于此目的,即便是行为人对执行公务的上述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其他相应的罪名。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从前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较多,执法力度大,强制程度高,且大多数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接触机会多,因而发生执法冲突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其执法的复杂性和承担的风险比其他执法部门都相对较大,这决定了警察个人人身需要得到足够的保护。
因此,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确保已经得到现行法律确认的民警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同时,为达到保护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和有效威慑犯罪的双重效果,我们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文明执法、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允许执法人员采取正当的强制措施,允许执法人员在必要时使用警械防卫。
三、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执法与司法环境。一方面,我们应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用切实有效的方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牢固树立促进和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护和增加和谐因素,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纷争,建立健全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积极创造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