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

作者:高俊玲

3月31日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4月1日《检察日报》)。

这样的量刑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让人不解的是: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对本案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几与原审相同。之所以量刑出现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的悬殊差异,是因为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此,法院在判后也进行了释法。我们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我却想问:许霆的具体犯罪情节是什么,难道不算“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影响盗窃罪是否构成及量刑差别最重要的是要看两条: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犯罪情节。盗窃数额是一个死标准,很好理解。但该如何理解犯罪情节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的解释,其中是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是需要考量的盗窃犯罪情节。在许霆案中,许霆没有采取“破坏性手段”,但问题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不采取破坏性手段的盗窃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相反,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即使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无破坏性手段不从轻,有破坏性手段要从严”。在许霆案中,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与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并将其作为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理由,显然是与上面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的。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这样的规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广州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且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就算得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对于许霆来说,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广州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法院也认定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样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又该算什么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在广州符合盗窃金融机构2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普通盗窃10万元以上一种情况就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又属于特别巨大,如今法院却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适吗?

其实,当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的同时,许霆的犯罪情节到底怎么样,也就能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了,盗窃金融机构其实就是盗窃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在此情况下,居然认为根据许霆的犯罪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实让人不解。也难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如果按照普通盗窃罪判罚,本次判决的程序无可厚非,但是五年的量刑似乎过轻,十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了(4月1日《南方都市报》)。

许霆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

作者:高俊玲新闻来源:检察日报3月31日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4月1日《检察日报》)。

这样的量刑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让人不解的是: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对本案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几与原审相同。之所以量刑出现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的悬殊差异,是因为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此,法院在判后也进行了释法。我们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我却想问:许霆的具体犯罪情节是什么,难道不算“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影响盗窃罪是否构成及量刑差别最重要的是要看两条: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犯罪情节。盗窃数额是一个死标准,很好理解。但该如何理解犯罪情节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的解释,其中是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是需要考量的盗窃犯罪情节。在许霆案中,许霆没有采取“破坏性手段”,但问题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不采取破坏性手段的盗窃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相反,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即使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无破坏性手段不从轻,有破坏性手段要从严”。在许霆案中,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与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并将其作为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理由,显然是与上面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的。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这样的规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广州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且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就算得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对于许霆来说,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广州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法院也认定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样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又该算什么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在广州符合盗窃金融机构2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普通盗窃10万元以上一种情况就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又属于特别巨大,如今法院却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适吗?

其实,当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的同时,许霆的犯罪情节到底怎么样,也就能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了,盗窃金融机构其实就是盗窃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在此情况下,居然认为根据许霆的犯罪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实让人不解。也难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如果按照普通盗窃罪判罚,本次判决的程序无可厚非,但是五年的量刑似乎过轻,十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了(4月1日《南方都市报》)。

许霆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

时间:2008-04-02作者:高俊玲

3月31日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4月1日《检察日报》)。

这样的量刑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让人不解的是: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对本案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几与原审相同。之所以量刑出现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的悬殊差异,是因为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此,法院在判后也进行了释法。我们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我却想问:许霆的具体犯罪情节是什么,难道不算“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影响盗窃罪是否构成及量刑差别最重要的是要看两条:一是盗窃数额;二是犯罪情节。盗窃数额是一个死标准,很好理解。但该如何理解犯罪情节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的解释,其中是否“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是需要考量的盗窃犯罪情节。在许霆案中,许霆没有采取“破坏性手段”,但问题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不采取破坏性手段的盗窃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相反,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即使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无破坏性手段不从轻,有破坏性手段要从严”。在许霆案中,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与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并将其作为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理由,显然是与上面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的。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这样的规定,如果盗窃数额巨大(广州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且盗窃的是金融机构,就算得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对于许霆来说,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广州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法院也认定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样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又该算什么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在广州符合盗窃金融机构2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普通盗窃10万元以上一种情况就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又属于特别巨大,如今法院却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适吗?

其实,当广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的同时,许霆的犯罪情节到底怎么样,也就能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了,盗窃金融机构其实就是盗窃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法院在此情况下,居然认为根据许霆的犯罪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实让人不解。也难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称“如果按照普通盗窃罪判罚,本次判决的程序无可厚非,但是五年的量刑似乎过轻,十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了(4月1日《南方都市报》)。